習水縣縣城城區殯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行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樹立文明節儉辦喪事的社會新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習水縣縣城城區殯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縣民政局是我縣殯葬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東皇鎮人民政府、縣城鎮管理局是執行本辦法的主要工作部門。
公安、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城建、工商、物價、交通、國土、林業、衛生、環保、民族宗教事務局等有關單位和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做好殯葬改革工作。
縣城城區範圍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死者所在單位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殯葬改革工作。
第三條縣城城區殯葬管理的界定區域(以下簡稱縣城區域):
東至伏龍收費站,南至雙埡子收費站,西至箐口加油站,北至習水五中。
第四條凡在縣城區域內居住人口死亡後必須到殯儀館辦理喪事。
第五條各單位(部門)領導要支持殯葬改革工作,廣大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幹部、職工要帶頭破除陋俗,自覺遵守本辦法,積極推進殯葬制度改革。
東皇鎮人民政府在對界定區域內的縣屬各單位、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年終考核時,要將殯葬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內容。
第六條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辦理縣城區域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喪葬費、遺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時,必須憑殯儀館出具的證明方可辦理。
第二章機構設定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成立“縣城城區殯葬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民政局,從民政、公安、監察、城管、東皇鎮抽人辦公。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解決殯葬改革中的有關事宜。
縣城殯儀館屬公益性的社會性福利單位,負責縣城城區的殯儀事務有關服務工作。
第八條由縣綜合執法隊負責殯葬管理執法工作。
第三章遺體管理
第九條縣城區域內的人員死亡後,必須在當日將遺體送殯儀館停放。
第十條經衛生部門確認為傳染性強的遺體,不得到殯儀館停放悼念,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非正常死亡人員,喪主應在公安機關、安委會驗明死因後,將遺體送殯儀館停放,不得藉故停屍鬧事。被依法執行死刑的犯人屍體不得到 殯儀館停放,其屍體安葬由司法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章喪葬管理
第十二條加強移風易俗、喪事從簡、破除封建迷信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悼念活動必須在殯儀館內進行,嚴禁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區域範圍內搭設靈堂辦理喪事,遺體送往殯儀館過程中在禁放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在殯儀館內需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到指定地點燃放。
第十四條在殯儀館舉行悼念活動時,播放哀樂實行音量控制,晝間不超過55分貝,夜間(晚上12:00至凌晨7:30)不超過45分貝。
第十五條殯儀館服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講究職業道德,持證上崗,規範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十六條喪葬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項目,必須經物價部門審核、批准後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七條殯儀館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第五章喪葬用品管理
第十八條凡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生產、銷售。
第十九條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
第六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經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喪主不按規定時間將遺體送殯儀館停放,經勸阻仍在家中辦理喪事的,由縣綜合執法隊強行將遺體送往殯儀館,所產生的費用由喪主承擔。
(二)凡辦理喪事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城管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阻撓、圍攻、辱罵、威脅、毆打從事殯葬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取締,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五)殯儀館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枉法、貪污受賄、造成惡劣影響或釀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拒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不得參加年度先進評比,並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七)對拒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幹部職工,由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