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的例外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的例外》,作者是 丹尼爾·J.凱普羅,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於2010年出版,描述的是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判例集。本判例集收錄的判例都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在刑事訴訟憲法化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典判例。在美國,這些判例素有“大判例(Great Cases)”的美譽,是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基本骨架和支撐。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的例外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的例外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的例外》是關於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判例集。本判例集收錄的判例都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在刑事訴訟憲法化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典判例。在美國,這些判例素有“大判例(Great Cases)”的美譽,是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基本骨架和支撐。我們的目的是通過對這些判例的翻譯與評論,深化對美國憲法刑事訴訟各項具體制度的理解。

在判例的選擇上,我們的標準是:該判例或者標誌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立場的重大轉折,或者體現了關於某重大問題的基本立場,或者明確了某重要法則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

在翻譯方法上,與美國法學院的Casebook不同,本叢書翻譯的是未經刪節整理過的判決全文,以期可以直觀地展現英美判例法的真實面貌。

該叢書第一輯是關於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判例,分為三卷:搜查與扣押、令狀原則的例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作者簡介

丹尼爾·J. 凱普羅(Daniel J. Capra),美國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菲利浦·D. 里德教席教授(Philip D. Reed Professor of Law),著有《紐約證據匯覽》(New York Evidence Handbook, 2nd ed. 2002)、《聯邦證據規則指南》(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Manual, 9th ed. 2006)、《美國刑事程式:判例與評論》(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Cases and Commentary, 8th ed. 2008)、《證據:提出異議的方法》(Evidence: The Objection Method,3rd ed. 2008)、《刑事訴訟初步》(Basic Criminal Procedure, 5th ed. 2009)。曾兼任美國紐約市律師協會職業責任委員會主席(1990-1993)、美國紐約市律師協會聯邦立法委員會主席(1993-1996);現兼任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司法會議諮詢委員會報告人(1996年至今)、紐約市律師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1997年至今)。

吳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學博士,2003年於中國政法大學破格晉升副教授。 2004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九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研究類)二等獎。2008年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研究中心訪問學者。迄今,已出版著作有:《美國刑事訴訟法精解》(譯著)、《訴訟認識論綱》(獨著)、《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制度》(譯著)、《訴訟證明原理》(合著)、《刑事審前程式研究》(合著)等,並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四十餘篇。現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兼任《中國訴訟法判解》執行主編、《訴訟法學研究》編輯並負責“訴訟法學文庫”等系列叢書的編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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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

個人的人身、住宅、檔案和財產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而且,除非存在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擬欲搜查的地點和擬欲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簽發司法令狀。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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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探尋憲法規制下的搜查扣押制度(前言)

致謝

截停與拍身搜查

1.規則的確立:特瑞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關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不得為收集證據而拍身搜查:迪克森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3.是否構成截停:門登霍爾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3.3 美方評論

3.4 閱讀文獻

4.截停與逮捕的界限:羅耶案

4.1 案件信息

4.2 判決正文

4.3 美方評論

4.4 閱讀文獻

5.如果嫌疑人拒不服從命令:何達瑞案

5.1 案件信息

5.2 判決正文

5.3 美方評論

5.4 閱讀文獻

(逮捕後的)附帶搜查

1.附帶搜查的範圍:戚莫爾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美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針對被逮捕人的附帶搜查:羅賓遜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3.針對截停車輛的附帶搜查:貝爾頓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3.3 中方評論

3.4 閱讀文獻

緊急例外

1.令狀原則之緊急例外:閔希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美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警察安全與公共安全:布里格姆市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關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汽車搜查例外

1.機動車輛的例外:卡羅爾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美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對汽車內箱包容器的搜查:阿切韋多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一覽無餘

1.一覽無餘法則的確立:柯立芝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中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一覽無餘法則的憲法要求:希克斯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

同意搜查

“特殊需要”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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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執業律師期間因見司法之弊而興起出去讀書的念頭,求教於台灣大學的老師,他們在得知我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後,幾乎都要我去美國深造,雖然他們都是留學德國的學者。美國的刑事訴訟法是舉世聞名的,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也極為深遠。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重新改寫刑事訴訟法,幾乎是完全移植美國法;德國被稱為歐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及學術論著,也經常引用美國刑事訴訟相關判決;近來新興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更不時看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蹤跡。

在美國讀書時,雖然對刑事訴訟法最有興趣,卻發現這是最難掌握的一門課。第一個原因是歐陸法與英美法的訓練不同,歐陸法以法條直接教授學生,英美法卻要學生自己從判決中推演法律內涵。歐陸法之法律體系嚴謹、結構清楚,一套法律條文就是一個圓融完整的生命體,鮮難發現有矛盾或疏漏之處;美國沒有一套全國性的刑事訴訟法典,法律的主要內容由無數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編織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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