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5年3月1日)
平裝: 486頁
開本: 16開
ISBN: 7562010404
條形碼: 9787562010401
尺寸: 23.1 x 17 x 1.7 cm
重量: 621 g
作者簡介
邱海洋,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現就職於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長期從事法律與經濟的交叉研究,在《中國社會科學》、《金融研究》等刊物發表文章多篇,專著《公司利潤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和《銀行控股公司法》是美國銀行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兩部法律。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的制度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它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表現。它詳細地規定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組織、權力和運營,規定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和運用;其次,它也是一部有關問題銀行處置、銀行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在世界範圍內,銀行的破產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銀行適用普通破產法,由法院主導破產清算程式,這種立法例為歐洲大陸多數國家、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所採用;另一種是美國和加拿大的銀行破產體制,該體制強調銀行破產在破產申請人、破產標準、清償順序、社會影響等方面具有不同於普通商事公司破產的特殊性。在美國,銀行並不是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樣適用破產法,而通常是在破產法之外,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持銀行清算。《聯邦存款保險法》詳細規定了資產清收、資產處置、清算程式和清償債務的順序;其三,它包含了有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銀行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規定。
在美國,銀行控股公司起初是銀行進行地域擴張的手段,後來成為銀行業務擴張、混業經營的組織形式。美國的《銀行控股公司法》從資本結構、組織結構、業務範圍、信息披露、反對不正當競爭、顧客信息保密等方面,規定了對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主要方法和目標。其中,有關銀行控股公司是其子銀行 "力量的來源",銀行控股公司應當對其子銀行進行救助,為其子銀行承擔一定責任等規定,對普通公司法的公司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所挑戰,對於研究關聯公司、關聯金融機構的法律調整具有重要的價值。
金融法律制度既要保護金融創新,又要有助於防範金融風險。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和《銀行控股公司法》所希望解決的問題,對中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這兩部法律的調整方法,對於立法者、監管者和研究者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將這兩部法律全面完整地翻譯成中文並予以出版,在國內尚屬首次。特推薦給大家。
目錄
江序
鄭序
前言
一、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
二、美國《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
三、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1970年修正案》
四、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銀行控股公司與銀行控制變化》(Y條例)
附錄A 適用於銀行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性指引:風險衡量標準
附錄B 適用於銀行控股公司和州成員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指引:槓桿衡量標準
附錄C 小銀行控股公司政策說明——評估財務和管理的政策說明
附錄D 適用於銀行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性指引:一級槓桿率衡量
附錄E 適用於銀行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性指引:市場風險衡量
附錄F 銀行機構之間建立保護顧客信息標準的指引
五、英漢術語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