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
原告
•Herbert E. Hicks, Sue K. Hicks
•Tom Stewart
•William Jennings Bryan
被告
•John Scopes
•Clarence Darrow
•Arthur Garfield Hays
•Dudley Field Malone
起因
布賴恩
--政治與宗教包括哲學相融合的起因,但非直接之起因
布賴恩,美國三屆總統競選的候選人(1896、1900和1908),伍德羅·威爾遜總統麾下的國務卿(1912-1915),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觀點的著名代言人。1924、25年之交,田納西州立法會正就眾議員巴特勒(John W.Butler)提案--即“州內所有由州公立學校基金提供全額或部分資助的大學、師範及其他公立學校,均不得講授任何否認人是神創的《聖經》教義,而代之以人是由一類較為低等的動物演化而來的說法,否則即為非法。”--進行辯論之際,布賴恩在田納西州府納仁維爾做了題為“《聖經》是真的嗎?”的演講,其數百份演講稿被分兩批送到田納西州立法委員包括巴特勒的手中,這對巴特勒提案的表決通過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其結果,即田納西州1925年公法第27條。違犯者即被視為輕罪人,並處以100-500美元的罰金。田納西州府立法的動機,主要是為緩和公眾反對進化論的情緒,以博取社會各界對科學課程的認可與支持。
拉斐耶
--經濟的起因,也是根本和直接的起因
拉斐耶(George W.Rappleyea),一位年輕的冶金工程師,從紐約來到田納西,經營著代頓一家不景氣的煤鐵公司。儘管當時代頓附近有煤和鐵的礦藏、河流與鐵路運輸以及勞動力市場,但經濟卻低靡不振。代頓需要某種公共廣告效應以使其工業潛力引起投資者的注意。正如後來(1925)由兩位主要當事人羅賓遜(F.E.Robinson)和摩爾根(W.E.Morgan)速撰的小冊子《代頓,何以是萬因之源?》所坦陳的那樣:“代頓有著無與倫比的吸引產業投資的優勢。”“代頓如果不能抓住這次光彩奪目的露臉機會而使其無可爭辯的農產品及自然資源得以自炫於世人之前的話,那將是一種自暴自棄的冷漠和悲哀。”因此,1925年5月4日當拉斐耶在《查塔奴加每日時報》上讀到一篇文章後,馬上敏銳地抓住了一次結束代頓經濟不景氣的契機--文章援引“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紐約總部的一則針對新田納西反進化論法的通告:“我們正尋求一位甘願在法庭上驗證這條法律的田納西教師來接受我們的服務。我們的律師認為,能夠在保證其不丟掉飯碗的前提下,安排一次善意的法庭試驗。”這樣,拉斐耶終於找到了一面能使代頓聲名遠震的鼓。當天,拉斐耶即急不可耐地找到瑞勒縣聯校董事會主席羅賓遜,與之就這篇文章進行了討論。翌日,律師和鎮上官員也被召集加入到這個“代頓公共廣告效應委員會”。其中有代頓聯校視導長懷特(Walter White)、律師哈加德(Wallace C.Haggard)、城鎮檢察官海克斯兄弟(Herbert E.Hicks和Sue K.Hicks)以及斯科普斯(John T.Scopes)。他們研究了一起可能的違犯進化論法的審判案。正式高中生物教師費加遜(W.F.Ferguson)拒絕作為審判案的參與者,斯科普斯就被懇請、說服作為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劑”。--雖然他主要是足球、籃球和棒球教練,也教過數學、物理和化學,但僅僅是在費加遜生病的幾天裡替上了幾節生物課而已,而且還不是在進化論提案被討論的時候。這一點,甚至斯科普斯本人也承認:“我不能肯定我教過進化論。”同時他也清楚,凡選用亨特(George W.Hunter)《大眾生物學》(Civic Biology,1914)作為教材,就不可避免地要講授進化論。儘管如此,斯科普斯還是同意幫忙。所有的人都同意這個安排,並讓斯科普斯向幾個學生證人“講授”,以便他們能夠“確切地”指證老師講授了進化論。接著,簽發了逮捕證,叫來了媒體如《查塔奴加新聞》,通知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田納西大學法律學校校長內爾(John R.Neal)博士做了斯科普斯的全權辯護人。就這樣,一起舉世聞名的進化論審判案就此拉開了序幕。
綜上所述,除了政治、宗教包括哲學的間接起因以外,經濟才是這起審判案的直接起因--滑稽的是,領轄瑞勒縣的查塔奴加本來欲將審判案從代頓手中搶過去,但終因那些旨在以進化論揚經濟之名的企業家以該案是偽造的進化論案的抗議而流產。可以說,斯科普斯審判案從一開始就完全是一起由少數人自編、自導並準備自演的、意在製造商業噱頭的假“苦肉計”式的法庭諧劇,而後來的庭審經過和媒體的反應等都在某種意義上證實並展開了這一點。
經過
經報界努力,布賴恩於5月13日發表聲明,表示情願不要報酬地參加這起庭審。由於其特殊的身份,特別是作為基督教原教旨主義的代言人,布賴恩的加入使這起審判案上升到某種大同盟的地位,並拓寬了主題。就在布賴恩聲明的翌日,美國第一流的刑事律師達羅在名記者門肯(H.L.Mencken)的敦促下也情願分文不收地為斯科普斯進行辯護,門肯告誡他說:“沒有人指責那個瞎吵吵的中學教員。要做的事,就是把布賴恩嘲弄一番。”之後不幾天,達羅與其友巴隆(D.F.Malone)給內爾拍去電報,表達了他們的意願。接下來的八個星期,為嚴肅的法律運作與滑稽的插曲所交織。為了與查塔奴加競爭,代頓成功地將正在肯塔基州度假的斯科普斯召回,用兩個月加速了法律進程,並且偽造了兩場辯鬥以吊起媒體的胃口。7月2日,被告方在紐約制定了相關的戰略,包括將論辯的範圍擴大到科學與原教旨主義的鬥爭,同時犧牲斯科普斯被判無罪的機會,以求抗訴到高一級法院甚至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這條“猴子法令”會被宣布為違背憲法。被告的首席律師是內爾博士,助辯律師為達羅、馬隆、海斯(A.G.Hays,“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湯普遜(W.O.Thompson)及馬克埃威(F.B.McElwee),外加《聖經》權威波特(C.F.Potter);原告代表是田納西法務部長史得沃(A.T.Stewart),助辯律師為布賴恩及其子小布賴恩、麥肯茲父子(Ben G.Mckenzie;J.Gordon Mckenzie)、海克斯兄弟及哈加德;法官是勞斯頓(John T.Raulston),一位虔誠的浸禮教徒。參加庭審的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廣告效應;同時,為使整個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進化論上,斯科普斯審判案提醒人們,進化論是將人與猴子聯繫在一起的理論;再加上媒體的炒作和渲染,該案一時熱鬧得簡直象一台馬戲。有深意的是,該案的一些策劃者如海克斯兄弟和哈加德等又搖身一變成為庭審的當事人。經法官勞斯頓允許,斯科普斯於5月25日被大陪審團起訴。庭審從7月10日開始,到21日陪審團判決斯科普斯有罪、法官處以他100美元的罰金為止,實際審判8天。整個過程複雜而又冗長,主要是圍繞一些關鍵問題如陪審團的選擇、該法律是否合乎憲法的辯難所進行的機巧的法律運作,還有就是是否採信專家對於進化論和《聖經》的證言的辯論等。
此外,媒體的態度和表現尤值一提。7月20日下午,是庭審的轉折和高潮,但絕大多數記者(僅除6人外)因受不了酷熱、專家證詞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聞亮點的暗淡前景,或打道回府、或尋找清涼與名勝的所在,從而錯過了庭審的轉折和高潮--布賴恩同意出庭作證並接受達羅的質詢。當一名記者被其代頓主人們問及何以從不參加庭審會時,他說:“喔,我不必知道發生了什麼,我只知道我的報紙讓我寫什麼。”更可笑的是,既然與會記者寥寥,斯科普斯本人就被徵用來撰寫一些最新的新聞故事,以填補那些缺席記者留下的欄目空缺。(,pp.183-184)媒體的如此態度和表現,又怎能保證報導的客觀與公正呢?
縱觀整個庭審經過,不論從法、理還是情各個方面來說,原告方特別是布賴恩都是贏家,值得同情和稱讚。相形之下,被告方尤其是達羅的辯護和表演就不能不令人頗多微詞以至於輕視有加了--從人為的陷阱預設、明顯的功利目的、強詞奪理的辯論方式直到輸紅了眼的賭徒式的惱羞成怒等,外加法官的態度等,所有這些事實均與那些在濃厚偏見誤導下的報導和傳說有著霄壤之別。
主題
原告方:布賴恩的立場和表現
1.基本的法律依據
通過立法,州府(代表納稅人--家長的權益)有權通過劃定教學科目及其內容來控制它的學校。也正基於這一點,原告主張禁止由被告從數百英里外請來的代表進化論觀點的專家的證詞--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進化論的真實性如何,關鍵在於法律是否被觸犯。(,pp.147-182)
2.基本的理論依據
布賴恩指出,斯科普斯宣稱使用的教材即亨特的《大眾生物學》(馬隆更將之視為真理、智慧、科學、自由和進步的化身)本身是有問題的,即長於空泛的概括而短於實證的材料。的確,《大眾生物學》的空泛的概括實乃基於膚淺的證據,特別是露骨的種族主義觀點--它在討論五個人種時,將黑種人、棕種人、美洲印第安人、黃種人和白種人依次列出,最後得出“結論”說:“最高等的人種,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歐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居民為代表的人種。”達爾文主義的這種極易被廣義化和社會化的危險傾向--尤以斯賓塞、尼采和海克爾等所鼓譟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庸俗進化論的社會思潮為代表,正是布賴恩所深為憂慮的,也是他竭力反對進化論的主要動機之一。布賴恩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就是德國進化論教育的一大直接惡果,而美國道德和基督教倫理水準的普遍衰敗在根本上也歸因於公立學校和大學裡進化論的講授。在法庭辯論時,布賴恩曾以達羅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達羅在其名案--利奧波德(Leopold)、利博(Leob)兇殺案的辯護詞中說:“一個19歲的孩子,為了他在大學裡被灌輸的哲學之過而被絞死,幾乎是不公平的。”這裡的“哲學”,即尼采哲學,是一種深受達爾文影響的“超人”哲學。因此,達羅的辯護詞印證了布賴恩的憂慮。(,pp.147-182)
關於進化論本身,布賴恩也提出了質疑。他準備了一份長篇演說,意在對進化論的真實性和充分性進行詳細的質疑,但被達羅和法官勞斯頓故意而巧妙地壓制了。根據布賴恩在庭審結束後不久草擬的一篇題為《布賴恩先生談進化論》的短文中[10],可略知其主要論據:⑴根據達爾文緩慢漸變理論,任何兩個物種之間都應該有無數的“環節”或“中間型”存在。如果進化論是真的,那么地球表面無處不應充滿著結論性的變化的證據。但是,現存的物種之間又是如此的分立和確定,彼此之間幾乎毫無聯繫和過渡的蹤跡可尋。“(聯繫和過渡的)證據的完全缺失可能是進化論是神話的最強的證據。”這一點,甚至連達爾文和赫胥黎也不得不承認。為此,赫胥黎曾私下警告過達爾文,如果要讓進化論符合證據,就必須容許大跨度、躍進式的進化。化石難題之成為達爾文進化論的致命傷,是其追隨牛頓、林耐和賴爾等“自然無飛躍”觀念的內在結果。近年提出的間斷平衡理論,即把進化的漸變和突變過程統一了起來--生物進化就是長時間的靜態穩定(漸變)和突然發生的進化飛躍(質變)交替出現的過程。[11]中國侯先光發現、陳均遠等證實的雲南澄江寒武紀“動物大爆炸”現象似乎初步證明了生物進化的間斷平衡理論,使傳統的進化論更受到了挑戰。[12]⑵對化石證據特別是美國自然歷史博物館長奧斯本(Henry F.Osborn)所推崇的著名的所謂“內布拉斯加人”(Nebraska Man)“牙齒”化石的可靠性進行了諷刺和質疑。仿佛是歷史的揶揄,就在布賴恩死後--即庭審結束後不久,所謂“內布拉斯加人”更加完整的骨骼被發現,確證根本不是一個猿人--既非一隻猿,也非一個人,而是一頭已經絕了種的野豬!除此之外,布賴恩還對進化的動力、達爾文“雌性性選擇原理”、達爾文關於動物眼睛與腿的由來理論等進行了質疑。布賴恩所提出的質疑,都是些很有意義的問題,其中大部分都是今天進化論研究所必須致力解決的。
此外,被達羅和媒體忽視或有意規避的重要事實,其一是布賴恩以及反進化論立法的提案人巴特勒並不反對講授進化論--只要它被視作一種理論而不是確實的事實而且其他主要可供的選擇如創造論也能給予同樣多的時間的話;其二是布賴恩並未要求在公立學校講授宗教,他所反對的是在公立學校對宗教進行攻擊。
3.出庭作證
審判案中最醒目的事件,是7月20日布賴恩出庭作證,這也是媒體及後來史家毫不掩飾的偏見的根源。傳喚布賴恩出庭作證--這一巧妙的計謀,耗費了被告方數天的時間,甚至進行了模擬彩排。傳喚對方律師作證這一嚴重不合規程的要求,從頭到尾都為史得沃特所反對,但為法官勞斯頓所允許,布賴恩本人也表示同意。布賴恩相信,他也會被允許讓達羅、馬隆和海斯站在證人席上來接受他的交叉質詢。但後來的事實表明,布賴恩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之心,因而受到了不應有的愚弄甚至羞辱--達羅等人巧妙地迴避了出庭作證和被交叉質詢。達羅的伎倆是玩弄庭審詭謀,目的在於愚弄甚至羞辱布賴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辯護或者尋求真理。在近2小時的質詢中,布賴恩以壓倒性的優勢勝出了達羅,以其睿智、機巧、勇氣與坦蕩還是贏得了個別媒體的同情與稱讚。[1]
被告方:尤其是達羅的立場和表現
1.基本的法律依據
海斯強調,專家是必需的,只有他們能夠判定斯科普斯所教的是哪一種進化論及其與《聖經》關於創造的描述的關係。(,p.113)
2.基本的理論依據
馬隆提出了被告方關於法律、進化論、科學、《聖經》和宗教的意見:“如要定罪斯科普斯,原告必須證明,斯科普斯不僅講授了進化論,而且同時也否定了《聖經》的創造論。”“被告方認為進化論與《舊約全書》有衝突,但相信進化論與基督教沒有衝突。”(,p.117)7月13日,達羅作了一場關於言論自由的演講。具諷刺意味的是,達羅的基本觀點卻與布賴恩和巴特勒的理論和實踐相一致。三位科學家則將“爪哇人”(Java Man)和“貝爾當人”(Piltdown Man)作為進化論的“證據”,然而,他們卻不經意地證實了布賴恩關於進化論證據充分性的懷疑--前者在現在看來是有疑問的,後者即前已提及的“內布拉斯加人”,純粹是一場惡作劇!
3.被告方的表現
⑴明顯的功利目的。被告方尤其是達羅的根本目的,在於愚弄甚至羞辱布賴恩,以及犧牲斯科普斯被判無罪的機會,以求抗訴到高一級法院甚至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能將這項進化論法令被判為違背憲法。為此,斯科普斯在5月25日、達羅在庭審期間都專門向一些預期的學生證人講解了進化論的細節,以便他們能以從斯科普斯那裡確實學到了進化論的身份出庭作證--達羅事實上就住在一個學生證人摩爾根(Howard Morgan)的家裡。[1]達羅甚至向法官勞斯頓解釋道:“閣下,被告所說的每一個字都對他本人不利,一切都是事實。”(,p.133)--事實上,斯科普斯是有機會免於定罪和刑事審判的。7月21日,達羅說:“為節省時間計,就請法庭讓陪審團給斯科普斯定罪吧。”(,p.306)達羅的動議為該案抗訴到高一級法院打開了大門,巧妙地迴避了他不得不輪到被布賴恩交叉質詢的尷尬(雖然布賴恩要求這項權力),繞開了布賴恩的總結辯述及準備多時的結論性演講的威脅。(,p.186)
⑵輸不起的達羅惱羞成怒,以致污衊法官、藐視法庭。7月17日,儘管法官勞斯頓作了巨大的讓步,但達羅還是失望地眼看著被告方輸掉了論戰的每一個主題,惱羞成怒之下,竟污衊法官勞斯頓,並指控他偏袒原告、壓制被告。(,pp.204-207)斯科普斯後來(1967)撰文說,達羅的言行是如此過激,以致於“每個人都希望勞斯頓定他藐視法庭罪”。(,p.160)但最後,勞斯頓還是大度地寬恕了達羅。
但進化論的教學水平實際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間,反進化論法才在田納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廢除。
影響
不論該案的起因、經過和主題怎樣,對那些工作懈怠而又為先入之見所左右的記者來說,單憑法庭宣判之後達羅和斯科普斯的表態就足以迷惑與誤導他們的判斷和意見了。特別是達羅宣稱:“我們在此盡了自己的全力,來擊退一種正在滋生蔓延於近代世界的濁流,……即以宗教信條來驗證科學上的每一個事實。”而斯科普斯則強調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將秉承學術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爭到底。(,p.313)受此影響,媒體的普遍反應極大地偏離了其應有的事實、準確、公正及全面的原則,特別是對庭審主題的層次以及布賴恩的聲音失察多多,甚至喪失了根本的洞察力。1927年1月15日,田納西高等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即認定巴特勒法案是合憲法的,並被斯科普斯所違犯。(,pp.469-472)但這次審判的影響,卻遠未就此結束。媒體的偏見,不僅影響了一般公眾,而且影響到史家的看法。[13]而大多數人對該案的了解,僅是基於1955年以後的傳奇舞台劇及電影、電視《空穴來風》。然而,極少有人注意到劇本的序言,即創作靈感雖由該案而生,但並不基於該案,“《空穴來風》不是歷史”,而是基於“並不太遠的”事件--一些史家主張就是1954年的麥卡錫(McCarthy)聽證會。《空穴來風》的劇情,與斯科普斯審判案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1]但在一般人看來,斯科普斯審判案簡直就是達爾文主義大獲全勝的又一大經典案例,甚至一點也不比1860年6月30日發生在英國牛津的威爾伯福斯大主教與赫胥黎之間的大辯論遜色。然而,當時及後來的科學界並未以此為榮--原因之一就是所謂的“內布拉斯加人”名聲很臭,甚至進化論的教學水平也實際上是下降了。自審判案後至約1960年的差不多30年間,科學教材對進化論進行了極低調的處理,公眾關於進化論的討論也是平靜的。直到1967-70年間,反進化論法才在田納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廢除。直到現在,美國公眾當中相信創造論、支持在公立學校講授創造論的都占至少半數以上。[1]這已產生了許多問題,如政教分離、在公立學校講授有爭議的課程以及科學家與公眾溝通思想等等。
斯科普斯審判案之所以發起的代頓商戰精神經歷了周期性的興衰,或已淹沒在歷史的煙塵之中,但該案的意義卻超越了歷史:1977年,其意義為美國官方所確認,即瑞勒縣法院被闢為國家級歷史景點;1988年以來,代頓的布賴恩學院與公益社團開始聯手,特別是根據斯科普斯審判案卷1990年第三版的紀實性展覽、演出和節日等,意在向世人糾正沿襲了65年的偏見。[1]人們對此反映之強烈、興趣之濃厚,再一次向世人表明,斯科普斯審判案由於其主題、人物、宣傳技巧、廣泛的媒體和歷史的興趣以及曲折的遭際與謎一般的面目等等,依然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審判案”。1955年,“猴子審判案”被好萊塢改編成舞台劇。 1960年,此案被改編為電影《承受清風》 (inherit wind),並被奧斯卡獎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