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羊絨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山羊絨的定義都有些差異。如《紡織術語和定義》第九版(紡織研究院(The Textile Institute)國際總部紡織術語和定義委員會)關於羊絨的定義是:原產於亞洲山羊(Capra hircus laniger)身上的底層絨毛,平均直徑18.5μm或更細;從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蘇格蘭的野生山羊群體中選擇性育種的山羊身上取得的具有類似直徑的纖維也可認為是山羊絨;美國羊毛產品標籤法(The U.S.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增補了羊絨的定義(U.S.C. 15 Section 68b(a)(6),2007年1月1日執行),他們將羊絨定義為:①取自絨山羊(Capra hircus laniger)身上的底層細(分梳)絨毛;②平均纖維直徑不超過19μm;且③含有不超過3%(重量比)的直徑大於30μm的羊絨纖維,纖維的直徑變異係數不得超過24%。美國法律和國際羊絨和駝絨製造商協會(CCMI)關於羊絨的定義除上述3條外,還強調了羊絨纖維通常不含髓腔;中國的GB11951—1989《紡織品天然纖維術語》中定義羊絨為從開士米山羊(Capra hircus laniger)身上取得的毛纖維 。
羊絨製品的羊絨含量
羊絨製品多指含有羊絨的紗線、羊絨衫(我國允許存在5%由於鱗片形態變異而像綿羊毛的纖維,而不是有意混入的綿羊毛 ,羊絨含量超過95%,可稱為純羊絨衫)、羊絨面料、羊絨褲、羊絨圍巾等具有一定羊絨含量的製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