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羅軍,北京扶貧助殘藝術團原團長羅軍。以幫助殘疾人等低收入群體獲取愛心資助津貼為名,騙取多名被害人個人身份證明,申請20張信用卡刷卡套現18萬餘元。2011年6月19日,市一中院以信用卡詐欺罪判處羅軍有期徒刑7年。
犯罪
2008年3月,羅軍與北京扶貧助殘藝術團簽訂合作協定,羅軍被聘任為團長,負責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獲得授權後,羅軍以該藝術團名義與銀聯簽訂協定,安裝了POS機。同年5月,羅軍在媒體刊登廣告,稱北京扶貧助殘藝術團願為殘疾人、下崗職工等弱勢群體提供資助。廣告登出後,陸續有100餘人到羅軍辦公地點諮詢。被害人王風(化名)回憶說,工作人員當場讓自己填寫了一張表格,交了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此後卻沒有收到藝術團發給的資金。他並不知道羅軍冒用自己的身份辦理銀行信用卡套現。據悉,2008年8月,北京扶貧助殘藝術團與羅軍終止了合作協定。
2010年1月8日,羅軍和同事蔣某被警方抓獲。羅軍供述,他向前來諮詢的人員說,通過公益組織擔保運營,金融機構發放個人“信用資金”的模式,給需要資助的弱勢群體每月提供“信用資金”的1%,協定上使用的是模糊語言“信用資金”。一般人不懂“信用資金”是怎么回事,如果直接說明用委託人的身份去辦理信用卡並透支資金,很難徵得諮詢人的同意。
實際上,羅軍利用套取多名被害人個人身份證明資料,在多家銀行申領了20張信用卡,並同藝術團職員蔣某通過POS機,以刷卡消費的方式套取現金人民幣18萬餘元。對於套現的目的,羅軍交代說,這樣做是想用信用卡套現資金進行經營活動,但這樣的經營模式顯然不成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羅軍、蔣某擅自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騙領信用卡,在POS機上刷卡套取現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欺罪。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對羅軍判處有期徒刑7年,對蔣某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