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洪祥[濟南鐵路局原副局長]

羅洪祥[濟南鐵路局原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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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洪祥,男,1955年11月生,山東諸城人,高級經濟師,中共黨員,畢業於中央黨校。曾任濟南鐵路局副局長。 2016年4月,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12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羅洪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羅洪祥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長期從事鐵路財會和經營管理工作,先後擔任過會計員、會計師、財務計畫科副科長、科長、財務處處長助理、副處長,青島鐵路分局總會計師,任青島鐵路分局副局長兼總會計師濟南鐵路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5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濟南鐵路局原副局長羅洪祥(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5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濟南鐵路局原副局長羅洪祥(副局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濰坊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二處審查起訴。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濰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洪祥在擔任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濟南鐵路局青島普集路職工住宅建設指揮部指揮長、青島北站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濟南鐵路局副總工程師兼土地房產管理處處長、房改辦公室主任、濟南鐵路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6年10月12日,由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濟南鐵路局原副局長羅洪祥受賄案公開宣判,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羅洪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羅洪祥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春節前至2015年春節前,被告人羅洪祥利用擔任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濟南鐵路局青島普集路職工住宅建設指揮部指揮長、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青島北站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濟南鐵路局副總工程師兼土地房產管理處處長、房改辦公室主任、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孟某某、中鐵二局濟南鐵路局青島職工住宅樓工程指揮部指揮長、膠濟客運專線青島北客站工程指揮部指揮長任某某等7個個人或單位,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人民幣、購物卡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46萬餘元。

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羅洪祥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學術成就

曾3次參與鐵路運輸系統成本管理辦法的制訂和全路“七五”和“八五”承包方案的核算。主持撰寫了《青島鐵路分局深化轉機試點總體方案》和56個改革配套辦法,組織實施了煙臺鐵路公司運輸區段管理試點,獲得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二等獎和山東省一等獎。在專業雜誌上發表過《鐵路深化轉機可行性探討》、《加強鐵路運輸企業成本管理的有效途徑》、《鐵路運輸企業減員分流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等多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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