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樹清

羅樹青,男(全國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中國共產黨第八先進工作者代表、全國群英大會代表、各級人民代表、人大代表、市七次、內蒙古五次、全國二次勞動模範;毛主席、鄧小平、劉少奇、周總理等負責人握手接待過的老黨員……);生於1928年5月,漢族。

基本信息

住 址: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爺府鎮湯土溝村。
羅樹青1947年參加工作,是喀喇沁旗工業戰績、事業創始人,多次被評選為各級人民代表、人大代表、七次市、五次內蒙古自治區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三次出席全國群英大會,受到毛主席、周總理、鄧小平、劉少奇政治局領導握手接待併合影留念(以56年7月2日的照片為證,全國總工會檔案可查),全國總工會授予羅樹青《全國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榮譽稱號,並頒發了獎狀、獎品、獎章等。因為1962年喀喇沁旗旗委、計委建大禮堂(形象工程)占用了國家撥給旗工業局一批專用支農鋼材,影響農業生產,雙方發生爭執《人事局檔案有劉文玉秘書的證言》,上級有關職能部門檢查了解支農鋼材情況,並且責令旗委第一書記(趙景堂)追查處理亂占國撥專用支農鋼材,以喀喇沁《經濟委員會、工業辦公室檔案》為證據,趙景堂不但沒有追查占用支農鋼材的違法行為,反而打擊報復,開脫責任,以羅樹青三年困難時期經不起考驗“蛻化變質”自己要求回家的不實之詞,免去其廠長職務,組織沒通過本人,便以精簡之由,變相開出名職,下放到喀喇沁旗王爺府鎮湯土溝村。67年又被陷害為“反革命”、“內人黨”、“走資派”。不經任何法律程式,違反法律規定在喀喇沁旗免去羅樹青的全國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各級“勞模、先進”的全國人大代表、各級人民代表等等榮譽稱號,被控告人免去控告人羅樹青的各種榮譽稱號和待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舉證責任,被控告人不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五款“罷免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消的,由主席團伙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榮譽權,有哪級授予的,有哪裡 撤免……的以上法律規定;被控告人沒有經過罷免程式,更沒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也沒有報全國總工會備案,擅自在喀喇沁旗撤銷控告人的各種榮譽稱號和檔案。根據88年6月28日講過旗經濟委員會、工業辦公室和2010年12月份,其人勞局調查報告(報告在人事局檔案室里)……羅樹清同志是建國前幹部,不是精簡對象,對其免職精簡是不合理的,誣陷羅樹清同志在三年困難時期經不起考驗,蛻化變質自己要求回家的,事實不是這樣,依照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6]6號檔案;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4]32號檔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轉發的[1982]54號、44號檔案;根據[1991]20號人字號第403號檔案根據[1991]20號人字號第403號檔案第一凡 “凡屬冤假錯案的,經核實按情節、按中發[1986]6號檔案,一律平反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經濟上合理補償均按原工資的40%給予補發。第三條凡屬精簡下放人員,要分別對待,按檔案精神當時不屬下放對象,而錯誤下放要分情況、合理巴里以收回或退職退休辦理,各級部門要重新複查落實,該收回的,堅決收回,予以補發的一切待遇;根據中央辦公廳檔案,中辦發[1986]6號檔案第二條退清文化革命中查抄財物工作……;第三條文化革命”中沒收
“擠占的私人房屋確定原房主的所有權,由現占單位和住戶負責退還的規定給羅樹清在喀喇沁旗恢復各種榮譽稱號,即有事實依據又有法律、檔案依據,請求上級領導責令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在喀喇沁旗恢復各種榮譽稱號,給羅樹清以及家屬、子女辦理應該享受的各種待遇,支持控告人的控告請求。
此致
附證據:
1、羅樹清身份證(複印件)
2、關於給羅樹清同志恢復公職的報告。
3、關於88年對羅樹清同志要求復職的調查報告。
4、羅樹清申請88年申請書一事。
5、羅樹清88年申訴書。
6、羅振寶從90年以後申訴書。
7、毛主席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第一次出席全國勞動工作者、先進生產者代表56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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