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平縣司法局

(三)羅平縣司法局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工作。 (四)羅平縣司法局指導、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及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 (六)羅平縣司法局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公證工作。

介紹

根據《中共羅平縣委辦公室羅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羅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羅辦發〔2011〕3號),設立羅平縣司法局,為羅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羅平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羅平縣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羅平縣司法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措施,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羅平縣司法局制定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與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
(三)羅平縣司法局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工作。
(四)羅平縣司法局指導、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及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
(五)羅平縣司法局組織、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等工作,依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六)羅平縣司法局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公證工作。
(七)羅平縣司法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部的培訓,加強隊伍建設。
(八)羅平縣司法局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羅平縣司法局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為有關部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十)羅平縣司法局開展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改革發展路子;參與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
(十一)羅平縣司法局承辦羅平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羅平縣司法局機關設6個內設機構。
(一)羅平縣司法局辦公室
負責局內會議和局機關各項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協調安排和督查督辦,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調研,研究擬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規範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法制建設工作,組織執法檢查,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報導工作,負責信息、文秘、統計、檔案工作,負責統籌制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基本建設和重大建設項目的上報和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行政系統的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及車輛、裝備、保險、辦公用品、接待、水電等工作。
(二)羅平縣司法局法制宣傳科
指導、協調、管理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負責羅平縣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羅平縣司法局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及信訪工作等。
(四)羅平縣司法局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機構的業務活動和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組織律師公證資格考試的報名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的培訓教育和年度考核工作,監督、指導公證、律師業務活動及監督、檢查律師、公證員及其機構遵守執業紀律、執業道德情況,受理對律師、公證員及其機構的投訴案件,執行律師懲戒規定。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負責受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請,負責組織、指派執業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指導、監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等。
(五)羅平縣司法局政治處
指導、監督並加強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組織宣傳、表彰獎勵、黨的建設、幹部教育培訓考核、工青婦及老幹部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全縣系統內人事、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司法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履職考核,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等工作;貫徹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指示進行執紀執法和職業道德教育;承辦有關違紀案件;督促檢查黨風廉政建設措施的落實;負責全系統工資業務工作。
(六)羅平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
負責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刑罰的正確實施;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思想和法制、文化、職業技術、社會道德規範等知識教育,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生產、生活、就業、住宿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按時上報上一級矯正機關所需表冊及有關材料;對社區矯正工作適時進行調研,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組織指導全縣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採取各種方式加強思想教育、化解消極心態、安置落實工作,克服和防止再次犯罪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職責。

人員編制

羅平縣司法局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地方自定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政治處主任1名(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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