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建設局原局長
羅安民,男,漢族,湖南祁東人,1955年12月生,大學普通班,本科學歷,1981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入黨。
履歷
1978.03—1981.12 湖南師範學院中國語言文學專業學生;1981.12—1982.09 祁東縣第一中學教師;
1982.09—1983.07 祁東縣教師進修學校教師;
1983.07—1984.02 祁東縣教育局幹事;
1984.02—1985.09 祁東縣委辦公室副科級幹事;
1985.09—1987.12 祁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87.12—1988.06 衡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正科級幹事;
1988.06—1991.06 衡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
1991.06—1992.10 衡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1992.10—1996.05 衡陽市郊區區委常委、區委辦主任;
1996.05—1997.08 衡陽市城北區委副書記;
1997.08—1997.12 衡陽市郊區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7.12—2000.01 衡陽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0.01—2001.12 衡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政府辦黨組成員;
2001.12—2010.12 衡陽市建設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0.05—擬任衡陽財經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雙規
衡陽反腐網2010年7月13日訊 衡陽市建設局局長羅安民因涉嫌嚴重違紀於6月28日被衡陽市紀委立案調查,並經省紀委批准對其實施“雙規”。
撤銷市建設局局長
2010年12月28日,衡陽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撤銷羅安民衡陽市建設局局長職務。衡陽市政府的提請撤職報告稱,羅安民,男,漢族,1955年12月出生,湖南祁東人,大學文化。1981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衡陽郊區(現蒸湘區)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2001年12月至今任衡陽市建設局局長,2010年9月1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羅安民在擔任衡陽市建設局局長期間,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涉及的其他違法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2010年11月11日,市紀委決定,並報市委批准,給予羅安民開除黨籍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擬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
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羅安民職務的決定
(2010年12月28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衡陽市人民政府的提請,2010年12月28日衡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撤銷羅安民的衡陽市建設局局長職務。
一審獲刑13年
湖南日報2011年9月19日訊(通訊員 曾妍 周龍 胡迎松 記者 李軍)9月16日,衡陽市建設局原局長羅安民、原總工程師邱光耀受賄案在該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羅安民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邱光耀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羅安民在擔任衡陽市建設局局長期間,被告人邱光耀在擔任衡陽市建設局勘察設計科科長、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衡陽市振建施工圖審查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謀取利益,羅安民、邱光耀為此分別收受該公司賄賂410萬元和402萬元。同時,羅安民還利用發包工程、任命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鄧某某、高某某、趙某某、廖某某等人款物總計57萬元。羅安民收受賄賂合計467萬元。案發後,羅安民、邱光耀均退繳了全部贓款。邱光耀還提供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安民、邱光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