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罪惡感是人們所有感覺中最讓人痛苦的一種,一旦生活在罪惡感的陰影下,飽受罪惡感的糾纏,那么你的情緒就好像癱瘓了一樣,常常引起人們的焦慮、憤怒、抑鬱等不良情緒。
指個體的一種內在的情緒感覺。當一個人想去做或已做過某種行為而這一行為又與構成他的良知的道德標準、價值觀念產生矛盾時,就會產生罪過和羞恥的體驗,即為罪惡感。罪惡感與一個人的良知發展有關。道德低下的人缺乏罪惡感。
產生
罪惡感是意識到自己的意念或行為是有罪的一種內部情緒體驗。
罪惡感的產生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1)主體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社會責任感、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越濃厚,其罪惡感的發生就越快、越深刻。相反,即便是主體罪大惡極,也難產生罪惡感;(2)自己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他人、對社會造成了危害或認識到自己的想法將會引起危害他人或社會的結果;(3)刑罰懲罰和威懾作用使主體認識到自己的意念或行為,將承擔刑事責任或覺得應當承擔刑事責任;(4)受他人的啟迪,經過內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或意念是有罪的。
特點
罪惡感又稱內疚。個體自覺違犯道德標準時的一種情感體驗,屬於道德感的一種形式。精神分析心理學認為,罪惡感是自我欲望受制於超我,兩者發生衝突而使個體自尊降低的結果。特別是在超我占優勢時,非常有可能出現罪惡感。一般而言,罪惡感是在個體產生了違犯道德標準的行為而又自我認定對此行為負有責任而產生的一種悔恨自責的情感。罪惡感可以是一種輕微的、瞬息即逝的良心上的懊惱,也可以是由痛苦的自責引起的長期折磨。在通常情況下,罪惡感的產生是一種正常的心理反應,屬於親社會情感,是人們糾正錯誤和自覺行動的一種動力。但與實際不相符的超強罪惡感,將罪過深深地歸咎自身的自責狂,或缺乏罪惡感,則多見於多種精神疾病。抑鬱症患者常有超強罪惡感,反社會人格者則常缺乏罪惡感。
三個階段
心理學家們把罪惡感分為3個階段:
1.我曾經做錯了事情,錯誤是我造成的。(確認這件事中我的責任)
2.我絕對不該做這件錯事。(對這件事情總體正確性的否認)
3.因為我做了不應該做的錯事,因此,我是一個罪人,一個窩囊廢,一個不可雕的朽木。(最終導致改變自我定義,暨某種意義上對自我的否定)
以上3點就是罪惡感的本質,一個人犯了錯誤,他所認定的不僅僅是做過什麼錯事,而且,也認定自己因為犯了錯就是有罪低賤之人。
生活中,任何人都具有程度不同的自我牽連傾向,如果這種傾向過分發展,就有可能導致對客觀事物的判斷,將完全無關的外界事物視為與己有關的某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