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裁決的適用
仲裁庭審理並裁決爭議案件的活動,一般應當在雙方當事人都到庭:參加陳述、辯論的情況下進行並作出仲裁裁決,但是,在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的過程中,有時可能會發生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情況,為了保證仲裁審理的順利進行,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同時,規定缺席審理與缺席裁決制度,也充分體現了法律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維護。《仲裁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可見,在下列情況下,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1.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2.被申請人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此外,結合仲裁法的其他有關規定以及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在以下情況下,仲裁庭也可以作出缺席裁決:
1.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根據《仲裁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仲裁庭本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視為撤回申請,但是,一旦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此時的申請人實際成為反請求的被申請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庭缺席裁決的實際上是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部分。
2.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