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髮型一人公司分類
1.形式繼髮型一人公司形式繼髮型一人公司就是設立後的形式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申請設立時股東為多數,但公司成立後因股份轉讓、繼承、信託、強制執行拍賣等因素,導致股份集中為一人所有,公司法又無強制規定解散的公司形態。目前承認此種形態的一人公司的國家(地區)居多。
2.實質繼髮型一人公司
實質繼髮型一人公司就是設立後的實質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申請設立時股東為多數,但公司成立後因股份轉讓、繼承、信託、強制執行拍賣等因素,導致股份集中為一人所有,為避免公司解散而由其他人頭股東充代的公司形態。此類公司雖於形式上已補足股東不足數額,但若實質上真正股東僅為一人時,該類公司則稱為設立後實質一人公司。
繼髮型一人公司的爭議
繼髮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設立時,股東雖非一人,但在公司存續期間,因公司的全部出資或股份轉移歸一人的公司,對這類股權轉讓協定的效力及在我國是否允許這樣的一人公司存續下去,審判實踐中存有較大的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依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在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這是公司法明確規定的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法設立及存在的法定條件。該法定條件不但是公司設立時對發起人具有強制遵守的效力,而且該強制效力理應貫穿於公司經營期間的始終,股東在轉讓、處分其股權時,其行為和結果均應符合公司法的上述法定條件。由於轉讓股權致使公司股份集於一人的協定與上述法定條件相衝突,故應認定股權轉讓協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據《契約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確認股權轉讓協定無效,對這類繼髮型一人公司不予承認。
第二種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東人數的限制是公司設立應具備的條件,對於公司設立之後,因股東之間或股東與第三人之間轉讓股權導致公司為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協定,由於法律對此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就應當確認其有效。同時,在其他方面均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前提下,也應當確認這類繼髮型公司的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