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管理費

總包管理費是指承發包契約約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應由承包人支付的總包對分包實施管理的費用,定額取費一般為總造價的3%至4.5%,作為總包方的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是與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總包管理費根據施工方的具體不同,分為“分包管理費”和“總包服務費”兩種形式。具體如下:

1、分包管理費: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以及專業施工單位自行將所承包工程的勞務部分分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應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施工單位的工程管理費用。

2、總包服務費:凡分包方在施工現場需使用總承包方提供的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按有償服務的原則,總包向分包收取服務費,其標準可按分包總造價(不含設備費)的2%,由總分包雙方協商議定。

如果建設單位把裝飾工程、安裝工程自行分包給其它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也應向其它分包單位收取總包服務費。至於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交納總包服務費費用的來源取決於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契約。無論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如何協商分包單位都沒有理由拒絕總承包單位向其收取總包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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