縉雲縣國土資源局

縉雲縣國土資源局建於2001年11月,是在原縣土地管理局和原縣地質礦產局基礎上合併而成。目前,局機關內設1室7科,即辦公室,人事教育(紀檢監察)科、土地規劃耕地保護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法規監察科(信訪室)、礦產資源管理科、地質環境科。局機關行政編制數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12名。

派出機構

縉雲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5個,即五雲國土資源所、壺鎮國土資源所、舒洪國土資源所、新建國土資源所、工業園區國土分局。派出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編制數48名。

下設單位

縉雲縣國土資源局下設7個事業單位,即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編制數15名)、土地儲備中心(主要負責人高配副科)、統一征地辦公室、土地整理中心、國土資產交易中心、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國土資源規劃勘測所。總編制數49名。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實施縣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三)依法開展對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行政執法檢查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開展對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和土地勘測機構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徵收(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制定全縣採礦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縣級審批範圍內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負責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申請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省、市級採礦權審批前的審核;對設立礦山企業和選礦企業的審核。依法對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收取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出讓金;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申請的審核上報工作。

(九)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對礦山企業、選礦企業開展年檢和年報工作;監督、驗收礦山動態環境治理項目。

(十)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制定地質災害預案,核准地質災害預防措施;對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的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組織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勘查和評價,監督地下水的開採與污染情況;保護地質遺蹟,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承擔縣域內地質勘查項目探礦權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勘查項目庫;建立全縣範圍地質災害隱患點資料庫。

(十二)安排使用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下屬事業單位工作,對局基層所實行垂直領導。對國土資源相關的中介機構和其它機構實行行業管理。

(十五)承辦縣政府以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主要榮譽

(一)2002年榮獲中國國土資源報社“報刊發行先進單位”;

(二)2003年榮獲中國國土資源報社“報刊發行優秀單位”;

(三)2003年榮獲檔案工作省一級標準單位;

(四)2005年榮獲全省國土資源宣傳先進集體;

(五)2005年榮獲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先進集體;

(六)2005年榮獲全省國土資源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先進單位;

(七)2006榮獲全省土地更新調查先進集體;

(八)2006年榮獲全省礦山年報工作先進單位;

(九)2007年榮獲全省礦產資源規劃優秀成果一等獎;

(十)2007年榮獲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管工作先進單位、省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先進單位;

(十一)2006年~2008年連續三年榮獲全省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

(十二)2008年榮獲全省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先進單位;

(十三)2009年度榮獲全省信訪工作先進單位;

(十四)2005~2010年連續6年被評為全市國土資源工作先進集體;

(十五)2006年~2007年連續2年榮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政務信息工作一等獎;

(十六)2006年度榮獲全縣來信來訪工作優勝獎和全縣工作目標考核先進單位;

(十七)2007~2009連續3年榮獲全縣紀檢監察工作先進單位;

(十八)2007年度榮獲全縣先進基層黨組織;

(十九)2010年榮獲縣人民政府嘉獎;

(二十)2010年度榮獲全國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先進集體。

職能介紹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受委託研究起草市級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

3、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4、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5、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6、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規定,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指導基準地價、核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和土地勘測機構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政府、麗水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8、依法管理礦業權市場;制定全市採礦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規 定,組織實施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批採礦權轉讓申請;收取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9、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國家、省政府、麗水市政府及龍泉市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勘成果;依法徵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依法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監督、驗收礦山動態環境治理項目;審批、核發選礦許可證,監督管理獨立選礦活動。

10、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等審查認證的管理;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遺蹟。

11、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12、領導下屬事業單位工作。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負責各類檔案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及重要事項督查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檔案、保衛以及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制訂並實施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計畫;組織國土資源系統內部的交流活動;組織安排接待工作;負責全局的綜合統計工作 。

(二)人教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組織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全局勞動工資管理和統計工作;負責退休幹部、職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編制國土資源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對重大科技項目的立項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黨務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做好工、青、婦和計生工作。

(三)法規監察科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協調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諮詢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對土地及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擔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四)土地規劃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承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農地轉用規劃審核。制訂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農地保護、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關政策性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農地轉用報件的組織,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征(使)用方案的審核和管理工作;承辦與轉用或徵用同時上報的土地供應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的權屬管理;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六)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招投標和拍賣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依法收取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負責選礦許可證的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調處採礦權屬爭議;負責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的組織指導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組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認定評審結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年檢和儲量審計;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訂礦產資源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調查評價與礦產勘查規劃、計畫;管理地勘活動。

(七)地質環境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勘查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參與與地質環境有關的重點建設項目、易造成地質環境問題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質遺蹟保護區的審批;負責地質災害區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建設工程地質環境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監督礦泉水和地熱水的開發利用;組織、監測、監督並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承擔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與信息服務。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入股、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組織審核土地評估機構資質;承擔土地評估價格的初步確認;承擔土地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和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監督管理;承擔企業轉制的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承擔供地方案的審核及上報審批的各類項目用地的報批工作。

領導班子

局長徐曉林、局黨委副書記,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聯繫壺鎮國土資源所。

局黨委書記姚寶松,主持局黨委全面工作,主管黨務,工青婦、幹部職工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聯繫五雲國土資源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高錦龍,協助局長工作,分管人事、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管理、礦業權市場建設、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等工作,分管人教科、礦管科、地環科、執法監察大隊,聯繫新建國土資源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徐月庭,協助局長工作,負責財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設用地管理、土地整理、建設用地復墾、土地開發、耕地保護、國土勘察測繪、國土資源數據統計、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分管土地規劃耕地保護科、土地整理中心、規劃勘測所,聯繫舒洪國土資源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陶暉青,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土地市場管理、地產交易、征地拆遷、土地資產管理、土地儲備和出讓、地價管理、土地評估確認、地籍管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等工作,分管利用科、地籍科、土地儲備中心、統征辦、國土資產交易中心,聯繫行政審批中心國土視窗、土地登記視窗。

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會芬,協助局黨委書記、局長工作,主管黨務教育、紀律檢查、行政監察、機關黨支部、老幹部、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國土資源信訪、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工作,分管監察室、法規監察科,聯繫縉雲縣工業園區分局。

地理位置

地址:溪濱南路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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