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歷史沿革
宣講所 清光緒29年(1903年),清政府曉喻各州,縣儒學教諭,隨時親歷縣城,宣講新政,勵民農耕。有關民教者,切實開導之。並在州、縣設定宣講所,設專(兼)職宣講員,向民眾宣講新政。之後,清政府中央設立學部,各州、縣設立宣講所,管理教育、文化工作。可見清王朝設宣講所重視的是它的教化功能,可以說是文化館的前身。
通俗教育館 民國初年,孫中山先生實行“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新三民主義,他“深知欲達此目的,必須喚起民眾。”開始在全國設通俗教育館。民國4年(1915年),在南京設立第一個綜合性文化機構——江蘇省立通俗教育館。各省依照執行,今綿陽市三台縣首先在四川建立第一個通俗教育館。到了民國25年(1936年),四川省共建立33個通俗教育館。綿陽有4個,其中三台縣建於1915年;江油縣建立於1919年;鹽亭縣、彰明縣建立於1924年。可見綿陽是最早建立民眾文化機構的地區。
國立民眾教育館 1942年11月12日,國立中央民眾教育館在陪都重慶建立,館內設五組一室,其主要工作是:
進行理論研究,創辦刊物;
對州、縣民眾教育館組織調查指導;
整理、編印民間歌曲、戲曲、故事、評書及讀本;
製作教具,繪製各種知識掛圖及標本模型;
創造模範人物館,編印古今模範人物言行叢書,用繪畫、雕刻形式陳列;
製作生物影片及幻燈片,舉辦社教講座;
舉辦文藝演出和文物展覽。
可見,當時的民眾教育館功能與當前的文化館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它是為國民黨的政治服務。四川省民眾教育館在中央民眾教育館成立之前,建立於民國26年(1937年),由張瀾邀請梁漱溟來川建立的,由於抗戰,建於南充。
到民國31年(1942年),四川省有民眾教育館141個,其中138個為縣立館。綿陽有7個,是三台、梓潼、綿陽、江油、安縣、北川、鹽亭,幾乎涵蓋了現有的縣區。全省有8個鄉鎮建立了民眾教育館,綿陽豐谷鎮是其中之一。
民眾教育館設研究輔導部、藝術部、文娛部、總務部、教務研究組等。
人民文化館 新中國成立以後,對原有的民眾教育館進行改造,統稱為人民文化館。負責宣傳解放和土地改革政策,掃盲,破除迷信,講究衛生,企業文化活動等項工作。
文化館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發文,原人民文化館統稱為文化館。
文化部1953年發文明確指出:“文化館、站是政府為開展民眾文化工作,活躍民眾文化生活而設立的事業機構。基本任務是:通過各種民眾文化活動,滿足當地民眾——特別是工農民眾的文化需要,並以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精神教育民眾,使其成為祖國的自覺的積極的保衛者和建設者。”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文化館確定了性質、職能和任務。
解放初的文化館,除現在文化館的職能外,還要負責管理專業劇團、電影放映、圖書閱讀、掃盲和文物保護工作等。50年代中期以後,這些工作分離出去,分別建立了單列的文化事業單位。
1981年,全國的改革開放全面展開。當年7月10日,文化部頒發了《文化館工作試行條例》,指出:文化館是政府為了向廣大人民民眾進行宣傳教育、組織、輔導民眾開展文化活動而設立的綜合性民眾文化事業機構,是當地民眾文化活動的中心。
其工作任務是:通過各種民眾文化藝術活動,向廣大人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和共產主義理想、道德教育;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令;宣傳國內外形勢和社會主義建設成就;普及科學、技術和文化、衛生知識;組織輔導民眾業餘文藝創作和業餘文藝、娛樂活動;蒐集、整理當地民族民間文化藝術遺產。為新時期文化館的工作任務作了明確規定。
(二)性質和職能
縣文化館是縣(區)黨委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在縣文化主管局(縣文化局、教文體局,文化旅遊局)的直接領導下行使民眾文化指導輔導職能。在業務上接受市文化館指導,並行使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業務指導職能。
縣文化館的職能是:組織和輔導民眾文化活動;指導鄉鎮、村、街道文化建設;開展文化藝術培訓;蒐集整理開發利用民族民間文化遺產;開展民眾文化理論研究;面向基層提供民眾文化服務。
(三)經費和人員
縣文化館人頭經費和業務活動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其中用於業務的經費應達到總經費的20%以上(根據文化部和省文化廳《縣級文化館評估驗收標準》)。縣文化館職工享受公益性事業單位人員相關待遇,其工資、福利、醫療、養老及失業保險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範圍。
縣文化館的人員配備,參照省人事廳和文化廳制定的標準。50—100人口的縣(區)應不少於15人;50萬人口以下的縣(區)不少於12人;100萬人口以上的縣(區)不少於18人。其中專業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應占職工總數的60%以上;專業人員(含管理幹部)均應具備初級以上職稱,其中中級以上職稱應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設文學調研、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書法、攝影、網路等專業崗位。力爭做到一專多能,一人多崗。
根據職能,縣文化館一般應設有文藝輔導部、文藝培訓部、文藝創作調研部和辦公室等下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