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

(二)對等方,指參與網際網路對等互通的任何一方網際網路。 (四)轉接互通客戶方,指接受網際網路轉接互通服務的網際網路。 (五)監測互聯點到各成員網路的互聯服務指標參數;

百科名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

第二章 術 語

第二條 本規定的主要術語依照《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中的定義。
第三條 本規定使用的其他術語含義如下:
(一)互聯點,指網際網路骨幹網網間互聯發生的地方,包括網際網路交換中心和直接電路互聯所在地。
(二)對等方,指參與網際網路對等互通的任何一方網際網路。
(三)轉接互通提供方,指提供網際網路轉接互通服務的網際網路。
(四)轉接互通客戶方,指接受網際網路轉接互通服務的網際網路。

第三章 對國家級交換中心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級交換中心所採用的技術方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以大網交換的方式構築交換平台。若需要進行技術更新,由當地通信管理局組織相關人員討論做出決議,上報信息產業部批准;
(二)只提供基於IPv4協定的互聯,暫不提供IPv6的互聯;
(三)採用邊界路由協定BGP- 4作為網間互聯的外部路由協定;
(四)提供兩個路由伺服器(RS)實現成員網路間的路由信息交換,增強外部路由的一致性,減少路由會話的個數,並提供路由交換的安全可靠性;
(五)路由伺服器(RS)必須採取一定的路由阻尼措施,避免某成員網路的路由動盪影響到其他成員網路;
(六)為參與互聯的各個網路成員提供100Mbps速率以上的以大網接口。
第五條 國家級交換中心應具備以下網路管理功能:
(一)統計各成員網路接入鏈路上的業務流量(包括峰值和平均值);
(二)監測各成員網路去往自身網路的鏈路上的業務流量(包r括峰值和平均值);
(三)統計各成員網路間的業務流量流向數據,為網間結算提供流量依據;
(四)管理路由信息資料庫的功能;
(五)監測互聯點到各成員網路的互聯服務指標參數;
(六)保證交換中心正常運轉的其他網管功能。

第四章 對國家級交換中心的成員網路的要求

第六條 國家級交換中心的成員網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成員網路在國家級交換中心放置一台或多台路由器, 並以100Mbps速率以上的接口連線交換中心的乙太網交換機;
(二)各成員網路必須擁有各自的公有自治域號(ASN);
(三)各成員網路必須採用邊界路由協定BGP-4作為在國家級交換中心實現網間互聯的外部路由協定;
(四)各成員網路必須與交換中心的兩台路由伺服器(RS)建立外部路由對等,以保證交換中心內路由的一致性,並減少路由對等會話的個數;
(五)在國家級交換中心目前採用乙太網技術的情況下,通過國家級交換中心實現的雙邊互通必須以物理方式的後背連線建立,不能建立在交換中心的乙太網交換平台上,路由信息交換由雙方自行解決;
(六)各成員網路在國家級交換中心向外廣告的網路地址必須保證良好的聚合性,網路地址前綴不得超過24位;
(七)各成員網路在國家級交換中心向外廣告的網路路由信息應保持良好的穩定性,避免對其他成員網路造成衝擊。
第七條 國家級交換中心成員網路的外部路由政策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員網路應當在其邊界路由器上實施一定的路由阻尼措施,儘量避免互聯對方網路中的路由動盪影響到自己的網路;
(二)在多邊對等互通中,成員網路必須向路由伺服器(RS)廣告本網以及本網下一級的轉接互通客戶方網路所有的網路地址,不能對從路由伺服器收到的其他對等方的正常網路路由進行過濾;
(三)在對等互通中,成員網路不得將對等方未通告前綴的流量強行指向對方,不能向對等方廣告從另一對等方(發生在任一互聯點)收到的網路路由信息,不能向其對等方廣告從自己上一級的轉接互通提供方(包括國際轉接互通提供方和任一互聯點的國內轉接互通提供方)得到的網路路由信息;
(四)成員網路不能把在國家級交換中心從對等方或轉接互通提供方得到的網路路由信息,在另一互聯點向其對等方或上一級的轉接互通提供方廣告。

第五章 對雙邊互通的網路的要求

第八條 雙邊互通的網路的外部路由政策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對等互通中,任何一方不能向對方廣告從另一對等方或自己的轉接互通提供方(發生在另一互聯點)收到的網路路由信息;任何一方不能把從對方得到的網路路由信息,在其他互聯點向其對等方或轉接互通提供方廣告;
(二)在轉接互通中,客戶方不能向對方廣告從其對等方或另一個轉接互通提供方(發生在另一互聯點)收到的網路路由信息;客戶方不能把從對方得到的網路路由信息,在其他互聯點向其對等方或轉接互通提供方廣告。
第九條 雙邊互通的其他要求,由互聯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互聯的服務指標參數

第十條 網際網路骨幹網間的互聯服務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路由信息的提供
參與互聯的網路向其他網路提供路由信息服務,保證跨網流量正確交換。
(二)出入網路的數據的傳送
參與互聯的網路為本網用戶訪問其他網路以及其他網路用戶訪問本網的業務數據信息提供傳送服務。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中,服務可用率用於衡量參與互聯的網路提供互聯服務的設備、鏈路等的正常運行的能力。
服務可用率不得低於99.9%。
服務可用率的計算公式為:
A =(T - D)/T
其中: A是以百分比表示的可用率; T表示總服務時間(分鐘); D表示由於設備、鏈路故障或其它人為因素造成的互聯服務不可用時間(分鐘)。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中,鏈路頻寬利用率指參與互聯的網路用於提供互聯服務的鏈路頻寬利用率。上述鏈路包括各種物理鏈路以及ATM虛電路或幀中繼虛電路等邏輯鏈路。
在每個監測周期內,鏈路頻寬利用率ρ不得高於80%。在兩個連續的監測周期內,鏈路頻寬利用率ρ不得連續高於70%。
鏈路頻寬利用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ρ為鏈路頻寬利用率; ρi為監測周期內第i天,每三十分鐘平均的鏈路頻寬利用率(取上下行鏈路的較大值)所構成曲線的峰值; N為監測周期的天數。
第十三條 在國家級交換中心互聯中,廣播路由地址前綴長度不得高於24位,廣播路由地址前綴平均長度不得高於22.5位。
雙邊互聯中廣播路由地址前綴長度限制由互聯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中,網路時延服務等級採用的指標是從互聯點到達參與互聯的網路骨幹節點間的往返時延平均值。
網路時延不得高於85ms。
網路時延的監測和計算方法是:選擇合理的網路骨幹抽樣節點分布、抽樣時間分布和抽樣數量,從互聯點向該抽樣節點傳送64位元組長度的網際網路控制信息協定。(ICMP)回顯請求報文,獲得網路時延樣本,然後取平均值。
選取的網路骨幹抽樣節點距互聯點直線距離應大於等於1000公里,並體現網路的整體分布情況。具體的抽樣節點分布、抽樣時間分布和抽樣數量由參與互聯的網路之間按照上述要求協商決定。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中,包丟失率指標是從互聯點進入網際網路的數據包的丟失率。
包丟失率不得高於1%。
包丟失率的監測和計算方法是:選擇合理的網路骨幹抽樣節點分布、抽樣時間分布和抽樣數量,從互聯點向該抽樣節點傳送64位元組長度的網際網路控制信息協定。(ICMP)回顯請求報文,獲得包丟失樣本,然後計算包丟失率。
選取的網路骨幹抽樣節點距互聯點直線距離應大於等於1000公里,並體現網路的整體分布情況。具體的抽樣節點分布、抽樣時間分布和抽樣數量由參與互聯的網路之間按照上述要求協商決定。

第七章 互聯服務的監測

第十六條 對國家級交換中心互聯的服務的監測由交換中心運行機構定期進行,並發布監測報告,監測周期暫定為一個月。雙邊互通的服務的監測由互聯方自行負責。監測報告出具者須保證監測報告的可靠性。
第十七條 服務監測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本監測周期內服務可用性指標及其各項參數;
(二)本監測周期內的鏈路頻寬利用率指標以及每日鏈路每三十分鐘平均上下行頻寬利用率最大值的變化曲線;
(三)本監測周期內的具有24位以上廣播路由地址前綴的路由信息比例;
(四)本監測周期內的廣播路由地址前綴的平均長度;
(五)本監測周期內的網路時延及各項參數(包括被抽樣的網路骨幹節點名稱、抽樣時間、抽樣次數、抽樣結果序列圖、抽樣結果分布圖和網路時延結果);
(六)本監測周期內的網路包丟失率及各項參數(包括被抽樣的網路骨幹節點名稱、抽樣時間、抽樣次數、抽樣結果序列圖、抽樣結果分布圖和包丟失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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