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許可證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基本信息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許可證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許可證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擬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取得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申請條件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申請材料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新辦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及相關材料);
(二)網站域名註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檔案。從事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除取得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開辦的網際網路站外,其它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名稱中不得出現“電子商務”、“藥品招商”、“藥品招標”等內容;
(三)網站欄目設定說明(申請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及收費方式的說明);
(四)網站對歷史發布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線上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六)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複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歷;
(七)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變更材料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許可證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許可證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檔案:

(一)《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中審核批准的項目(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單位名稱、網站名稱、IP位址等);
(二)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項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
(三)網站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服務方式、服務項目等)。

法規

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註《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對提供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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