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治理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是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骨幹作用的同時,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民眾的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一項系統工程。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是:打擊和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
它的主要任務是: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並逐步有所下降,社會醜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民眾有安全感。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工作範圍,主要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綜合治理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一個戰略方針。
中共中央在20世紀80年代就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提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是解決中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
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強調: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兩個《決定》頒布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全國各地普遍推開。
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次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長期穩定”作為中國共產黨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寫入了黨章的總綱。
1996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民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1996年3月,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1996年——2000年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五年規劃》,提出了未來5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要開展的重點工作。
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及廣大幹部民眾的共同努力,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各項綜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貫徹落實,為改革開放創造了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為兩個文明建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社會穩定
維護社會穩定成為黨和政府的工作重點之一,是具有歷史淵源的。
1987年3月8日,鄧小平在接見外賓時指出,保持“國內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有領導有秩序地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是實現“三步走發展戰略”的重要條件之一。6月29日,他又指出:“沒有安定團結的政治環境,什麼事情都幹不成。”1989年2月26日,他又說:“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需要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什麼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1990年12月24日,他強調:“我不止一次講過,穩定壓倒一切,人民民主專政不能丟。”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產生後,更將“穩定”、“改革”、“發展”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三個有機統一的組成部分進行考慮:穩定是前提,改革是動力,發展是目標 。
中央強調,科學發展是穩定之源,改善民生是穩定之本,要落實第一責任,加強源頭預防,夯實基層基礎,不斷提高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和水平 。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本在於堅持科學發展,解決好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關鍵在於夯實基層基礎,抓好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最重要的是要把維護穩定的第一責任落實好,尤其是把縣市一級黨委政府的責任落到實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建設一支高素質政法隊伍,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
部門簡介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簡稱中央綜治委)是協助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社會治安形勢,指導和協調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全國社會治安狀況,研究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供黨中央、國務院決策;對一個時期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並督促實施;指導、協調、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重大措施;總結推廣實踐經驗,表彰先進,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理論研究,探索和逐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維護社會治安的新路子;辦理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有關事項 。
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綜治辦)是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與中央政法委機關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任務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部署,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需要採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議;掌握各地區、各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委員會反映;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落實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總結交流典型經驗,鼓勵先進,推動後進;辦理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充分發揮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圍繞民眾反映強烈的治安重點、難點問題齊抓共管,中央綜治委還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了五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即中央綜治委鐵路護路聯防工作領導小組、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加強對這些專門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設在鐵道部、公安部、法務部、共青團中央和教育部,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管理創新
原因
當下,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因素不斷增加,社會矛盾糾紛愈來愈多,人民來信來訪居高不下,社會公共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惡性事故頻繁發生,企業穩定狀況不容樂觀,安全隱患時有發生,這些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的安全帶來了威脅;而現有的社會管理工作缺乏統盤全局協同監管的模式,缺少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手段,社會管理創新迫在眉睫。
背景
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社會管理被納入更完備的體系性框架之中,社會管理創新也就成為2009年底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所強調的“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組成部分之一。2011年,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中共界委員聯組討論時,全國政協委員、省政協主席張連珍提出要“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要求
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工作。社會管理創新要著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下功夫,堅持把發展經濟與改善民生結合起來,切實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著重在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上下功夫,實現由防範、控制型管理向人性化、服務型管理的轉變;著重在加強新經濟新社會組織管理服務上下功夫,真正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延伸到“兩新組織”;著重在加強網路虛擬社會管理上下功夫,堅持建設和管理並重;著重在推進基層基礎建設上下功夫;著重在加強民眾工作上下功夫;著重在推進信息化建設上下功夫。
一、社會管理創新要確立正確方向和科學路徑,要促進社會活力而不是要限制社會活力,要對利益調整進行結構性改革,強調要尊重不同的價值觀念,倡導不同的行為模式,傾聽不同的利益訴求,重視溝通與協調。
二、社會管理創新要對利益調整進行結構性改革,同時要儘可能地兼顧各方各類利益。但是,強調兼顧各方各類利益絕不是不能損害任何利益,絕不意味著不能採取任何強制性手段。問題的關鍵在於改革中的利益調整要著眼於整個社會發展進步,要引入行政過程論,對各方各類利益進行綜合的全面衡量,依法作出科學合理的裁量判斷。
三、各級政府部門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通過信息化新技術最新套用提升社會管理創新水平的重要性,高起點、高水平、高標準規劃好社會管理信息化,從而提高行政效率,增加政務透明度。注重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充分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整合最佳化管理資源,推進建立精簡、高效的現代服務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