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督導

綜合督導,是教育督導機構有計畫地對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者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督導。

綜合督導
又稱綜合性教育督導。 是教育督導機構有計畫地對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者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督導。
綜合督導的一般工作程式是:
(一)確定督導項目,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通知,並向社會或者有關部門公告;
(二)指導被督導單位自評,被督導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自評報告;
(三)審核自評報告,確定督導重點;
(四)組織實施督導評估;
(五)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意見,並徵求被督導單位的意見;
(六)向被督導單位下達督導意見書,監督指導被督導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必要時對整改情況進行回訪或者複查;
(七)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
(八)將督導結果以督導公報或者其他形式向社會或者有關部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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