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利用避稅法簡介
綜合利用減免稅的範圍:一是企業在產品設計規定之外,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二是廢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採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塵、粉末、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的產品;三是廢液的利用,利用工礦企業生產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鹼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四是廢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五是利用礦企業餘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生產的產品;七是利用林木採伐,造林截頭和加工剩餘物生產的產品。企業採用綜合利用避稅法,應具備兩個前提:一是使自己的產品屬於減免稅範圍,並且得到有關方面認可;二是避稅成本不是太大。否則,如果一個企業本不是綜合利用型企業,為了獲得減免稅好處,不惜改變生產形式和生產內容,將會導致更大的損失。
為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以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具體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1年。
綜合利用避稅法的免稅原理
綜合利用避稅是指企業通過綜合利用“三廢”開發產品,從而享受減免稅待遇。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在原國家經委、財政部制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範圍內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查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照顧。
綜合利用減免稅範圍:
一是企業在產品設計規定以外,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二是廢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的採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塵、粉末、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的產品:
三是廢液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鹼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
四是廢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高爐散放氣等生產的產品。
五是利用工礦企業餘熱、余壓或低熱值燃料生產的熱力與電力;
六是利用鹽田水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業所生產的產品;
七是利用林木採伐、造林截頭和加工剩餘物生產的產品。
國有企業以自籌資金建設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屬於原國家經委、財政部、國家物資局制定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目錄》範圍以內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查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照顧。
減免稅範圍:
一是廢金屬,指用輕薄料、鋼鐵屑進行加工生產的煉鋼、鑄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屬的灰渣、溶液和無器件提純金屬和生產的其他產品,利用廢膠片、廢牙膏皮、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白熾燈泡提煉的有色金屬和生產的化工產品。二是廢舊造紙料,指以破舊布、麻、鞋、棉、紙類物品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紙;以廢化纖為主要原料加工製成的產品。
三是廢化工原料,指以廢膠鞋、廢輪胎等廢橡膠製品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廢膠粉,再生膠;以廢塑膠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工業原料或製品;利用碎玻璃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
四是其它。
上述範圍可謂是很寬鬆,給企業帶來避稅良機。企業為達到避稅目的,需努力做到兩個事:一是使自己的產品掛上減免稅範圍;二是爭取得到官方認可。此二者乃避稅成功的充分必要條件。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企業放棄避稅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兩項努力的成本大於減免稅的好處。如某企業不是綜合利用型企業,為了獲取減免稅的好處,不惜改變生產形式和生產內容,導致更大損失;又比如,為了使產品得到官方認可,花去太多的成本,也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