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偵查措施
(一)
調查訪問。也稱調查詢問,是基本的偵查措施,指運用公開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關的人、事、物,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進行的調查工作,是案件偵查過程中經常採用的一種方法。
(二)
審訊。也稱為訊問,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審訊時應注意嚴禁刑訊逼供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三)
現場勘查。在經濟犯罪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蒐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偵查人員依法運用一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搜查。
(四)
摸底排查。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一定範圍內對有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個進行調查,以便從中發現線索,確定犯罪嫌疑對象的偵查措施。
(五)
控制銷贓。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民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有關場所進行監視控制,進而發現贓證,查獲犯罪嫌疑人。
(六)
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在經濟案件偵查中,查帳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與案情有關的帳務往來。一般是對現金往來日記帳、銀行往來日記帳、物資帳和對涉案經濟活動有關的帳頁(冊)、單據、票據等情況查證。在查帳過程中,往往需要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特定帳戶內特定時期內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查證。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經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協助予以凍結。但需注意的是凍結存款、匯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數額為上報,凍結期限為6個月,到期需要繼續凍結的,需重新審批,並辦理續凍手續。
(七)
搜查、收集證據。搜查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和獲取各種犯罪證據、發現和取得檢查鑑定樣本、直接查獲犯罪嫌疑人、發現和確認犯罪現場。對於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物證和書證,可以扣押。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應開列詳細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應及時上報統一保管;扣押的物品可作為證據的要隨案移送。
(八)
稅務核定。在涉稅犯罪案件偵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可以委託稅務機關或被指定有權進行稅務核定的專業人員,對特定繳稅主體在特定時期應納稅和實際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認定,並出具認定結論。
(九)
刑事技術鑑定。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偵查中,需要對涉案的書證進行鑑別和判斷時,公安機關應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式,通過科學分析和檢驗,就涉案的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係作出鑑別和判斷。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鑑定主要是指檔案、印章等鑑定。
(十)查緝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通過各種手段、方法,發現犯罪嫌疑人並予以捕獲的偵查措施。
特殊偵查措施
我們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中,在一般性偵查措施難以達到偵查目的時,應當採取針對性和專門的偵查措施。
(一)技術偵查。在嚴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公安機關進行秘密調查所採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二)內線偵查。在偵查活動中為掌握犯罪動向,了解犯罪活動情況,及時獲取罪證,運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對象開展的特殊性的偵查措施。主要包括:臥底偵查、貼靠偵查、複線偵查等。
綜合性偵查措施
綜合性偵查措施
根據案情和偵查需要,將各種偵查措施和偵查策略加以綜合運用,實行全方位的偵查活動。綜合性偵查措施具有集中性和協調性的特點,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注意統一指揮、集中力量、相互彌補、把握時機。
強制性措施
強制性措施
強制性措施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有關財產權利依法採取的限制措施。
(一)對人身的強制措施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繼續犯罪或銷毀贓證,在偵查過程中,有必要對其採取強制性措施。強制性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二)對財物的強制措施
為固定證據和減少經濟犯罪造成的損失,對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帳戶、存款、匯款、不動產的凍結和其他財產的扣押,除公安機關直接扣押財物外,對於財物的強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
(三)採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我們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採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以下幾項問題:因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必須嚴格依法審批、執行;拘傳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對證人不能使用拘傳措施;採取取保候審時,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到期後應及時解除;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應注意犯罪嫌疑人有權會見家人和律師;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時,應先報請同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許可後執行。
運用情報資料的偵查措施
運用情報資料的偵查措施
經濟犯罪情報資料是經偵部門運用各種渠道獲得的有關經濟犯罪活動的情況和線索,情報資料工作是經濟犯罪偵查中必不可少的基礎業務。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情報資料工作可為偵查破案提供信息支持和案件並串服務。
偵查協作
偵查協作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打擊經濟犯罪中,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繫,並密切配合,形成和建立經濟犯罪的偵查協作機制。偵查協作具體可以分為:警種間的協作、省市間的協作、港澳警務協作以及國際警務協作等。
經濟犯罪偵查措施的掌握和運用大致可分為以上六個方面。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應根據案件的偵查需要,針對具體情況,綜合分析、運用各種偵查措施,及時偵破案件,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挽回經濟損失,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嚴懲各類經濟犯罪分子,維護好社會的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