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理念

經濟法理念

"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內在精神,是經濟法適用的最高原理

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內在精神,是經濟法適用的最高原理, 是對經濟法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是經濟法制定的根本,主導著一個國家的經濟法律調整,決定其傾向性以及實際作用。全面的理解經濟法理念的含義,是十分重要的。正是介於此原因,經濟法理念置於司法過程中,賦予司法以利益平衡為基礎的適當裁量權,發揮司法在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是十分具有法制基礎與現實意義的。

一、我國經濟法理念研究的發展現狀及定義

(一)研究發展

這的確一個值人深省的學術研究推進過程,作為法律最上位的思想,在中國經濟法律的制定及經濟法學的探索中,經濟法理念卻是最晚進行析解的對象。眾所周知,理念研究的“空場”並非研究水平的問題,而是由於經濟法承受了比其它法律部門更多的拒絕與打擊,經濟法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我國以來,一直就似體制嬌嫩的小孩,多次險些夭[1]折。然而,正是由於這些挫折,經濟法學者們深刻自省並迅速成長,決不選擇離開,而是更加執著地進入,從而使得現如今經濟法理念探知的領域生機一片。

(二)發展現狀

作為經濟法律制度及運用的最高原理,經濟法學者們堅持著與時俱進的現代化精神,這種精神的把握,並沒有否認對傳統理念觀的秉承,認定經濟法理念的歷史性特色,是一種獲具時代意識的揚棄。檢視經濟法理念的學說,許多具有強烈時代特徵的新興觀點出現,皆力圖揭示經濟法理念之內在奧義;同時,在學者們的各種著論中,我們也看到了植入當今社會改革中的自由、效益、安全、公平、正義等理念。經濟法理念的研究借中國當今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得更加現代性,正如常健談到的:“現代性運動及經濟法歷史發展進程表明,經濟法理念正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現代性的時代意識、理性化、進步觀念與反思精神的法律確認與表現。”[2]現代性要求對理念的探索與時代的中國構成深刻的關聯,在此意義上,經濟法理念沒有終結性質的發現。

(三)經濟法理念定義

就目前來看,大多數學者所認定的經濟法理念為:對經濟法現象進行巨觀把握和整體性人士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終理想,對與人們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適, 且得到人們珍視、重視的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或追求, 是經濟法及其適用的最高原理[3]。具體理解如下:
1、“經濟法理念是對經濟法的現象內在本質和規律的抽象概括和歸納”。這一句話說明了經濟法理念內涵的來源。在認識和研究經濟法理念時,一定要對經濟法的現象進行升華與抽象,找準經濟法的內在本質和客觀規律,得到經濟法理念的科學認識。
2、“經濟法理念是對經濟法現象進行巨觀把握和整體性認識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終理想”。這一句話強調了經濟法理念是注重巨觀和整體而並非以局部為研究對象,以確保經濟法理念的準確性,確保經濟法理念對整個經濟法現象統帥作用的發揮,確保經濟法的研究、立法和實施沿著正確的道路進行。
3、“經濟法理念得到人們珍視、重視的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或追求”。這一表述說明了經濟法理念是應然的而非實然的,是理想的而非現實的。不過,經濟法理念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為它完全具有轉化為現實的可能性,並通過經濟法律規範的遵守和執行等方式得以實現,這樣,經濟法理念也就具有了實際存在的價值。從經濟法主體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理念也是經濟法最高層面的某種東西的信仰和追求,這種信仰和追求具有民族性、遺傳性、穩定性和積極性等特徵。經濟法主體對經濟法的某種信仰和追求對一國經濟法律的實施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意義。

二、經濟法理念在司法領域的實現

(一)司法現狀

如何進行“平衡協調”,以實現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理想目標,在法治社會,應該是法的運行,即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基本過程。而法的實現最具體的體現就是個案。在發生經濟法糾紛時,本著經濟法理念,協調平衡涉訟方的利益衝突,使經濟法追求的社會本位、實質正義得以發揚。在此過程中,司法作為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地位,理應發揮其作用,體現其價值,定紛止爭[4]。但在實踐中我國尚未能做到此點。目前,在經濟法實務界,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1、人們更傾向於依賴立法和執法去推行國家的經濟政策,而面對現實的經濟法糾紛往往缺乏應有的關注,忽視司法的作用。
2、目前的經濟法立法更多是授權立法。於是,在經濟法理論還不成熟、經濟法基本立法還不完善,以及自上而下“行政主導”型的改革的背景下,經濟法的運行呈現出一種紡錘形的結構:處於中間的行政權膨脹,而兩頭的立法和司法權則被壓縮,尤其是司法權。

(二)解決的手段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們又該如何回歸司法的權威?如何讓司法在實現經濟法理念的過程中有所作為呢?鑒於尚未學習訴訟法,故簡要分析認為有以下兩點:
1、在可訴性強的經濟法糾紛中,賦予司法適當的自由裁量權。當然,此權力的行使絕不是無限制的,司法者應該秉持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依照同樣體現經濟法理念的基本法律來裁判案件。
2、對可訴性不強的經濟法糾紛,增加新的司法解決方式。主要是公益訴訟的方式,同時,同樣要賦予適當的自由裁量權。

三、經濟法理念與和諧社會的密切聯繫

經濟法理念是人們關於藉助於此法可以實現理想的經濟生活目標模式的一種信念。它可以解決由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等引起的矛盾衝突,建立理想的社會經濟生活目標模式;體現了個體經濟公平同社會公平、機會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結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實質公平等相兼顧和一致的公平;表明了經濟生活中的社會正義。另外,經濟法理念是從整體角度,協調經濟個體與總體、微觀和巨觀經濟的矛盾衝突,實現社會經濟生活的和諧,實現理想社會經濟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義的目標[5]。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是從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過渡而來,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質就是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回復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過程”[6]。當經濟個體與社會整體利益發生矛盾和衝突時,往往需要運用相應的法律工具加以調和。這種法律工具的選擇,應考慮法律的最佳化調整及適應某一社會領域發展的需要,經濟法理念恰好適用該需求。具體而言:
(一)以人為本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普遍理念,在各個法律部門都有所體現。但是以人為本屬於經濟法具有的內在價值,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經濟法尊重人權、實行經濟民主和管理手段的人文化。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歷程、經濟法的目標和宗旨都烙下了深深的理念。
(二)平衡協調是構成經濟法理念的標誌性要素。經濟法在調整、協調經濟關係時,以組織協調、平衡發展為己任,從而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利益目標的統一。
(三)社會責任本位是經濟法理念的強制性要素。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係時,需要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要求在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中,時時處處以社會利益和平衡協調為先,促進公有制及其經濟關係和整個社會經濟關係的協調發展。
(四)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是經濟法理念的結果性要素。自由和秩序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自始就將公與私為一體的經濟法,天然地要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可見,經濟法並不是不關心個體利益,而是試圖限制、禁止與整體利益衝突的個體利益,鼓勵、支持與整體利益一致的個體利益,只有把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作為自己的理念,才能追求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協調。

四、結語

經濟法理念並不是學術時髦的標籤,不可以在研究中隨意標掛、生拉硬套,研究路徑的選取與方法的適用都要強調科學方法,只有堅持科學方法,經濟法理念才能被有效挖掘。也只有堅持“社會本位”、“平衡協調”的經濟法理念去裁決案件,司法在經濟法基本理念實現中的作用才能真正顯現。如果缺少了前兩者作為保證,經濟將是無序的混亂狀態,更不用說建設民主法治、充滿生機活力的和諧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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