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導

所謂 “行政主導”,是指以行政長為首的行政機關在整個政權運作中處於支配性地位的一種政治體制,同時,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司法則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以中國香港為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分別由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使,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

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