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研習教程

經濟法案例研習教程,本書選取貼近現實的近百個案例,努力從多個領域和視角審視變化中的中國經濟及其法律問題。選取的案例形式主要有糾紛處理、政策檔案、常態管理、熱點現象。按照“主體—行為”、“政府—市場”的邏輯關係安排章節。每章的案例分為兩部分:引例和探討案例。引例圍繞案情介紹基本知識、理論和規範,探討案例在引例基礎上深化或者補充相關內容。分析中涉及的知識點是梗概式、粗線條的,但其涵蓋的內容是基礎性的,讀者對其可以此為指導對相關知識點進行重點學習和把握。

作/譯者:宋彪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ISBN:9787300094410 [十位:7300094414]
頁數:379 定價:¥38.00

探討案例:

【探討案例五】百事可樂公司訴快克公司、雷蒙德案
【引例五】IKEA域名爭議案
【探討案例六】桂林漓泉有獎銷售永州受罰案
【探討案例七】Panavionin'l v.Toeppen商標淡化
第九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引例一】速食麵企業串通漲價
【探討案例一】超市低於供貨商價格底線促銷商品受警告
【引例二】微軟壟斷案
【探討案例二】南京市煤氣公司訴江蘇省工商局行政處罰不當案
【探討案例三】宜城市設定啤酒市場壁壘
【探討案例四】黑社會組織控制烏魯木齊果品蔬菜市場
【引例三】法國SEB併購蘇泊爾案
【探討案例五】韓國SK電信與新世紀通信合併案
【探討案例六】中海油收購美國優尼科事件
第十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引例一】“汽車消費”維權案
【探討案例一】新生兒失明獲醫院賠償
【引例二】個人信息泄漏案
【探討案例二】“來電顯示”侵權糾紛
【引例三】禁止自帶酒水案
【探討案例三】華星影城拒絕觀眾自帶飲料案
【引例四】“王海打假”案
【引例五】中消協比較試驗訴訟案
【探討案例四】南京市成立“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庭”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引例一】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
【探討案例一】國務院公布《關於加強食物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引例二】“齊二藥事件
【探討案例二】“全國牙防組”事件
【引例三】美泰玩具召回事件
【探討案例三】“蘇丹紅事件”
【引例四】佛山“醫用三源”檢定爭議案
【探討案例四】日本推行BAA認證第四編 巨觀經濟管理法
第十二章 規劃和產業政策法
【引例一】“十一五”規劃綱要
【探討案例一】浙江省礦產資源規劃與實施工作取得成效
【引例二】我國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
【探討案例二】兩例統計違法案件
【引例三】日本14年來首次動用石油儲備
【探討案例三】中儲糧競拍小麥平抑物價
【引例四】喬占祥訴鐵道部春運票價上漲案
【探討案例四】國家發改委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引例五】《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探討案例五】“東莞禁豬令”事件
【引例六】《東北地區振興規劃》
【探討案例六】江西九江組建民營企業信用擔保公司
第十三章 財稅法律制度
【引例一】廣東省2004年預算草案
【引例二】我國2007年財政收入增長結構
【探討案例一】湖北省首例稅種爭議案
【探討案例二】一例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
【探討案例三】江蘇省首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
【引例三】浙江金華市益迪醫療設備廠訴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等設備採購案
【引例四】江華縣審計局查處縣畜牧水產局“小金庫”案
【探討案例四】非法動用國庫款案
【探討案例五】國家體育總局違規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
第十四章 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引例一】央行2007年貨幣政策大事記
【探討案例一】兩例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探討案例二】銀行行長違規挪用發行基金
【引例二】銀監會查處違規使用信貸資金的八家銀行
【探討案例三】“廣國投”非法吸收存款案
【引例三】“紅光事件”案
【探討案例四】“杭蕭鋼構”內幕信息泄露案
【引例四】中國保險第一例:接管永安
【探討案例五】保監會2008年財產保險監管工作要點
第十五章 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
【引例一】2007年我國利用外資政策調整
【引例二】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反傾銷調查案
【引例三】中國4家擋風玻璃企業應對加拿大反傾銷案
【探討案例一】商務部公告2008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配量
【探討案例二】農業部和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從巴西輸入禽類禁令
【探討案例三】海口海關查處“洋垃圾”
……

文章節選:

蔣某狀告財政局違法購車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常寧市蔭田鎮爺塘村農民蔣某從一位市人大代表處聽說常寧市財政局2005年“違法購買了兩輛小車”一事後,當即給市財政局寄去了“關於要求常寧市財政局對違法購車進行答覆的申請”,認為這是對納稅人錢的不當利用。依據《憲法》有關規定,他有權要求財政局就對此事的處理情況給予答覆。2月16日,常寧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雷某一行專程到了蔣某家裡,對他的申請材料進行了簡單的面對面答覆。但是,蔣某對雷某的答覆不滿意。
2006年4月3日,蔣某一紙訴狀遞到常寧市人民法院,狀告常寧市財政局,提出了三條訴訟請求:(1)確定財政局拒不履行處理單位違法購車和給原告答覆的法定職責行為違法;(2)確認財政局在2005年超政府預算、超政府小車編制購買兩輛豪華轎車,濫用國家稅款,侵害納稅人合法權利的行為違法;(3)依法將違法購置的轎車收歸國庫。
2006年4月10日,經審查,常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行政裁定書”並送達蔣某。“行政裁定書”說起訴人蔣某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符合起訴條件,故法院不予受理。同日,常寧市財政局局長周某一行赴蔣家送“說法”。周某對蔣某說:“雖然法院依法沒有受理你的訴狀,但我們認為你告狀有一定的道理。”周某拿出所有相關的原始憑證,一一詳細地向蔣某進行解釋。周某說,從2001年到2004年共4年局裡沒有買車,資金有結餘,經常務副市長批准,2006年通過政府採購中心撥付資金採購了2輛車,全年經費沒有超出預算,也沒有超出湖南省關於科級單位購車在20萬元以內的標準。雖然近十年里財政局所購小車都在財政局包干預算總額之內,所購車輛和上級配置、獎勵的車輛來路正當、符合程式,但也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存在名義上長期超編和實際上短期超編現象,蔣某1月18日寄出的申請書認為小車超編是屬實的;二是小車支出費用大,經匡算,全局一年養車開支就近三十萬元。聽了周某的說明,蔣某表示滿意。
【法律問題】
蔣某狀告財政局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後,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繫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槓桿,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ta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係、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範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對於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繫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
由於發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於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被認為是。“只有刑,沒有法”的時代,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唯這些成文法制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己。時至20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東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西方、東方各主要國家裡,伴隨著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從歷史上看,法律的文明、進步,取決於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均充分證明,推動法律文明進步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變遷;同時,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於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於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也有著異常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和科學研究體系中,開始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肇始於19世紀末的晚清時代。清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開辦的天津中西學堂,首次開設法科並招收學生,雖然規模較小,但仍可以視為中國最早的近代法學教育機構(天津中西學堂後改名為北洋大學,又發展為天津大學)。三年後,中國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維新驕子”之稱的梁啓超先生即在湖南《湘報》上發表題為《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的文章,用他慣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喚國人重視法學,發明法學,講求法學。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輝煌的學術生涯中,法學並非其專攻,但他仍以敏銳的眼光,預見到了新世紀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數年以後,清廷在內外壓力之下,被迫宣布實施“新政”,推動變法修律。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一批有識之士,在近十年的變法修律過程中,在大量翻譯西方法學著作,引進西方法律觀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國傳統的法律體制的同時,也開始推動中國早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20世紀初,中國最早設立的三所大學——北洋大學、京師大學堂、山西大學堂均設有法科或法律學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養通才”。1906年,應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請,清政府在京師正式設立中國第一所專門的法政教育機構——京師法律學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學堂——直屬清政府學部的京師法政學堂也正式招生。這些大學法科及法律、法政學堂的設立,應該是中國歷史上近代意義上的正規專門法學教育的濫觴。

編輯

本書作者選取了貼近現實的近百個案例,努力從多個領域和視角審視變化中的中國經濟及其法律問題。選取的案例形式主要有糾紛處理、政策檔案、常態管理、熱點現象。按照“主體—行為”、“政府—市場”的邏輯關係安排章節。每章的案例分為兩部分:引例和探討案例。引例圍繞案情介紹基本知識、理論和規範,探討案例在引例基礎上深化或者補充相關內容。分析中涉及的知識點是梗概式、粗線條的,但其涵蓋的內容是基礎性的,讀者對其可以此為指導對相關知識點進行重點學習和把握。
本書主要適用十在讀法律碩士研究牛,亦可適用於擬攻讀法律碩十研究生的考生、擬強化本科案例教學的師生以及司法實務界法律自修者。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法律碩士研究生用書
2l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包括本科生用書、法學研究生用書、法律碩士研究生用書和司法考試用書。這套大型法學系列教材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組織編寫,由曾憲義教授、王利明教授擔任總主編。
法律碩士研究生用書依據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規定課程設定安排科目,包括必修課教材、選修課教材和案例分析課程教材。
法律碩士研究生用書的主要編寫特色
1.必修課和選修課教材以"×××原理與案例教程"為書名,理論與案例緊密結合,在案例中講原理,在原理中談實務,以適應培養套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體例與內容開拓創新。正文之外設立了"參考文獻"、"參考法規"、"引例"、"問題與思考"、"索引"等欄目,以案例引出正文敘述,並為學生提供規範的研究路徑指引。
2.案例分析課程教材以"×××案例研習教程"為書名,以典型案例串聯學科基本法律制度,通過案例研討法律實務。全書從對整個學科有貫穿作用的綜合性案例開始,講授本學科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激發讀者學習本課程的興趣。每章以若干案例講解基本法律制度,並附若干探討案例和司考案例。
作者介紹:
宋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資產評估師協會教育培訓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經濟法學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經濟法基礎理論、產業法、經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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