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綏化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於2011年10月10日由綏化市人民政府以綏政發〔2011〕68號印發。該《預案》分應急指揮機構、疫情報告、疫情的確診和分級、控制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和部門分工、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善後處理、保障措施、其他事項9部分。

綏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化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綏政發〔2011〕 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綏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綏化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綏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綏化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為保證在重大動物疫情侵入或發生時,能夠做到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應急處理,防止疫情擴散,最大限度地減輕危害,保障畜牧業生產,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1.0 應急指揮機構

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為同級政府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農業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農業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畜牧獸醫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農委、市財政局、市畜牧獸醫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司法局、市林業局、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委宣傳部、市工信委、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商局、市監察局、市科技局、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綏化軍分區後勤部、武警綏化市支隊、省農墾綏化管理局、哈爾濱鐵路局綏化車務段等單位負責人組成。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畜牧獸醫局,負責按照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具體制定防治政策、措施,部署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並督促各地、各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各縣(市、區)政府相應建立應急指揮機構,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2.0 疫情報告

本預案所指重大動物疫病是指:
2.1 一類動物疫病。
2.2 我國尚未發現或不明病原的動物疫病。
2.3 已消滅但又發生的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
2.4 二、三類動物疫病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劃定為重大疫病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豬、牛、羊等偶蹄動物和家禽出現成批猝死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對懷疑是牲畜口蹄疫或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國家規定時限內由總指揮向上級指揮部的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報告。

3.0 疫情的確診和分級

3.1 疫情的確定。
3.1.1 現場診斷。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派出2名以上現場臨床診斷專家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
3.1.2 重大動物疫病診斷由省或國家重大動物疫病實驗室確診。對於疑似病例或症狀不夠典型的病例,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及時採集病料送省重大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或國家重大動物疫病參考實驗室進行檢測。
3.1.3 疫情公布。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農業部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公布疫情。
? 3.2 疫情分級
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四級。
3.2.1 Ⅰ級。
3.2.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縣(市、區)有5個以上鄉(鎮)發生疫情;在1個縣(市、區)內有10個以上疫點。
3.2.1.2 口蹄疫在14日內,在5個以上鄉(鎮)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2.1.3 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3.2.2 Ⅱ級。
3.2.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縣(市、區)內有3個以上相鄰鄉(鎮)發生疫情;或在1個縣(市、區)內有5個以上疫點。
3.2.2.2 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縣(市、區)內有3個以上相鄰鄉(鎮)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3.2.2.3 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同時波及3個以上縣(市、區),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3.2.3 Ⅲ級。
3.2.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縣(市、區)內2個以上行政村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3.2.3.2 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縣(市、區)內2個以上行政村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3.2.3.3 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行政村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或發生豬瘟、新城疫疫點數達10個以上。
3.2.4 Ⅳ級。
3.2.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行政村區域內發生。
3.2.4.2 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行政村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4.0 控制措施

一旦發現疫情,要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封鎖疫區、撲殺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徹底消毒,嚴格隔離,強制免疫,嚴防疫情擴散。
4.1 分析疫源。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畜禽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用具)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和處理。
4.2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4.2.1 疫點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一般是指發生疫病的自然單位(圈、舍、棟)及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4.2.2 疫區是指疫病暴發或流行所波及的區域。以疫點為中心,將半徑3公里內的區域劃為疫區。
4.2.3 受威脅區是指疫區外一定範圍記憶體在該疫病傳入危險的區域。以疫區為中心5公里範圍內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4.3 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4.3.1 封鎖。在疫點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在出入疫點交通路口設定檢疫消毒站,對出入車輛及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4.3.2 撲殺。撲殺疫點內所有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並按國家規定標準對所有病死畜(禽)、被撲殺畜(禽)及其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4.3.3 無害化處理。對家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4.3.4 消毒。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並消滅病原。
4.4 疫區、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4.4.1 對疫區關閉家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動物進出及畜(禽)產品運出。
4.4.2 對受威脅區所有易感動物採用國家規定使用的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並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4.4.3 對受威脅區易感動物進行疫情監控,掌握疫情動態。
4.5 解除封鎖。
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規定時間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驗合格後,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
4.6 處理記錄。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應急處理過程,確保資料完整。
4.7 非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完善疫情應急預案,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5.0 啟動應急預案和部門分工

5.1 啟動應急指揮系統。
綏化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負責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和應急工作,各縣(市、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為當地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工作。
5.2 部門分工。
應急工作由市、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5.2.1 畜牧獸醫部門。
5.2.1.1 負責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和通報,開展疫病診斷、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5.2.1.2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疫點封鎖、解除封鎖的實施方案並參與組織實施。
5.2.1.3 根據各級政府發布的封鎖令,對疫點病畜和同群畜的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5.2.1.4 組織對疫區、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
5.2.1.5 負責疫點封鎖前已售出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追蹤處理。
5.2.1.6 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
5.2.1.7 對緊急疫情處理及補貼所需資金作出評估,安排資金使用計畫。
5.2.1.8 建立疫情處理預備隊,培訓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
5.2.2 發展和改革部門。
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安排,協助畜牧獸醫部門做好緊急防疫物資的儲備、調運工作。
5.2.3 財政部門。
負責安排落實應急處置、撲殺補貼和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所需經費,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5.2.4 交通、鐵路部門。
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疫情應急人員、物資的運送及在封鎖區設立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的工作。
5.2.5 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
負責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疫點封鎖、撲殺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強疫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5.2.6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加強市場監管,關閉疫區內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市場,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5.2.7 衛生部門。
負責疫區內人群感染疫病的監測和預防工作,組織醫療衛生單位對患病人員進行及時科學救治。
5.2.8 商務、食品藥品檢疫部門。
負責合理布局動物屠宰點,做好定點屠宰廠(場)的審批,打擊私屠濫宰,保障疫點封鎖後畜禽肉類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等工作。
5.2.9 民政部門。
負責疫區受災民眾的救濟工作。
5.2.1 部隊、司法、農墾、林業等部門。
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系統牲畜和家禽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5.2.11 宣傳部門。
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6.0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6.1 應急回響的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事發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並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以及疫情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區,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立即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按照市畜牧獸醫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6.2 應急回響。
6.2.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回響。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市政府按照《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理工作。超出市政府處理能力的,向省和國家請求支援。
6.2.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回響。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對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或者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省作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6.2.2.1 市人民政府
6.2.2.1.1 在上一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6.2.2.1.2 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緊急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隊伍、人員以及應急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6.2.2.1.3 按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的疫區涉及2個以上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決定發布封鎖令。
6.2.2.1.4 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和相關動物,根據需要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6.2.2.1.5 組織公安、鐵路、交通、民航、畜牧獸醫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6.2.2.1.6 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6.2.2.1.7 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實各項應急處理措施。
6.2.2.1.8 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6.2.2.2 市和各縣(市、區)畜牧獸醫局。
6.2.2.2.1 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處理工作;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6.2.2.2.2 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對疫情進行評估,對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級別提出建議。
6.2.2.2.3 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控制措施。
6.2.2.2.4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6.2.2.2.5 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6.2.2.2.6 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2.2.2.7 組織專家對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2.2.3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6.2.2.3.1 具體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6.2.2.3.2 負責動物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本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6.2.2.3.3 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級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診斷。
6.2.2.3.4 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6.2.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回響。
6.2.3.1 市人民政府。
根據市畜牧獸醫局的建議,啟動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必要時,可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6.2.3.2 市畜牧獸醫局。
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6.2.3.3 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按照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回響規定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職責履行相應職責。
6.2.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作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決定,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一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畜牧獸醫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6.2.5 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市和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6.2.5.1 與疫情發生地保持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6.2.5.2 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6.2.5.3 組織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6.2.5.4 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6.2.5.5 按規定做好公路檢疫監督工作。
6.3 安全防護。
6.3.1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處理人員應當配備防護用品、用具,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在處置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急處理人員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疫苗接種、配備帶有生命支持系統或者呼吸保護裝置的特種防護服、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特殊防護措施,確保應急人員的安全。加強對應急處理人員進出疫區的管理。應急處理人員進入疫區必須穿戴防護服,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消毒。
6.3.2 疫區民眾的安全防護。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特別是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發生後,市和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間疫病的發生,對疫區民眾的居住環境和動物飼養場所定期進行消毒,限制有關人員、物資的流動,必要時,對疫區民眾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措施,指定專門醫院對患病民眾進行救治;加強有關科普宣傳教育工作,使疫區民眾儘快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常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6.4 社會動員。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市、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封鎖疫區、撲殺動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項工作。
6.5 新聞報導。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市和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宣傳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科普知識和在應急工作中出現的先進集體、個人。
6.6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動物及其同群動物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一個最長潛伏期以上的監測,無新的病例出現,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較大突發動物疫情、一般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分別由省、市、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向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畜牧獸醫局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7.0 善後處理

7.1 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根據本次疫情的爆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的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應當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抄送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7.2 獎勵。
市和各縣(市、區)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突出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7.3 責任。
對在突出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補償。
因撲滅或者防治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縣(市、區)應急指揮部應當在應急回響終止後60日內,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送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有關政府應當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7.5 撫恤和補助。
市和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加應急處理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6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生產。
7.7 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市和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積極措施,認真做好受到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染疫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安撫工作,妥善安置封鎖隔離區的民眾,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對疫區人員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捐助款物。民政部門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助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0 保障措施

8.1 物資保障。 
建立市和各縣(市、區)兩級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市和各縣(市、區)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庫設在畜牧獸醫局。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備貯運條件、安全的區域。緊急防疫物資重點儲備疫苗、消毒藥品、防疫消毒用藥械、防護用品、強制撲殺工具、封鎖設施和設備等。
8.2 資金保障。
市和各縣(市、區)要將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撲殺補貼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確保經費及時、足額到位。撲殺畜(禽)及同群畜(禽)按國家、省的規定給予合理補貼。強制免疫疫苗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8.3 技術保障。
市和各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設立重大動物疫病疫情監測室,負責動物血清抗體監測、臨床診斷、疫情普查和技術指導工作。
8.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畜牧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向衛生部門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8.5 人員保障。
8.5.1 市和各縣(市、區)設立重大動物疫情現場診斷專家組,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現場診斷,並提出應急處理方案的建議。
8.5.2 市和各縣(市、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在當地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實施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畜牧獸醫、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等有關單位的人員及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組成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由各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使用,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8.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9.0 其他事項

9.1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參照本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和本部門的應急預案,並切實做好實施預案的準備工作。
9.2 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動物飼養、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預案的規定。
9.3 對執行本預案不力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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