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1、普查
指專門組織的、全國性的、對全體調查對象普遍進行的一次性全面統計調查。
2、抽樣調查
指根據機率理論,從全體調查對象中隨機抽取一部分單位進行觀察,取得樣本統計調查數據,並據以推斷總體的統計調查方法。
3、統計報表
是指在統計調查活動中用以對調查對象進行登記、蒐集原始統計資料的表格。
4、重點調查
指在調查對象中,選擇其中一部分重點單位所進行的調查。
5、綜合分析方法
指在廣泛利用現有的統計資料的基礎上,根據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繫和發展趨勢,採取科學推算、科學測算和專家評估等形式,對統計數據的準確性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評價的一種統計方法。
改革必要性
《統計法》第十條對統計調查方法進行了規範,確立了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的統計調查 方法體系。我國現行的似全面調查為主體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是按照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和分級管理的要求建立起來的。改革開放以來,面對日益發展的多種經濟成份、多種分配方式、多種經營方式等複雜多變的調查對象並存的格局,在利益主體多元化的情況下,受到了嚴峻的挑戰。特別是在一些地方,行政干預統計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虛報浮誇、弄虛作假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存在著統計信息失真的危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固守一種調查模式,僅僅依靠全面調查一種方法採集統計信息,已難以適應國家巨觀調控和科學決策,以及部門、企業和社會公眾的需要。全面統計調查方法不僅笨重,缺乏靈活性,而且財力、物力投入大,統計調查效益差,基層負擔重,中間環節多,容易受到行政乾撓,統計信息質量很難得到保證。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調查對象複雜,調查方法單一的問題,國家統計局在總結統計調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借鑑國際上的成功作法,對歷史上形成的傳統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進行了改革,國務院於1994年7月20日批轉了國家統計局《關於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的請示》,《統計法》也對此作了進一步規範。在我國,統計調查方法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納入法律、法規中,統計調查方法即具有法律、法規的屬性,應該得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