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

給還

語出:宋 蘇軾 《應詔論四事狀》:“已經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價籍定者,謂之籍納。惟籍納產業方許給還。”《水滸傳》第一百回:“其餘隨從賊徒,不傷人者,亦準其自首投降,復為鄉民,給還產業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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