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宋代的一般買賣。與活賣、賒賣同為宋代買賣契約的分類之一。
絕賣的規定
被絕賣的物品必須是死當的物品。典當行雖然在典當關係存續期間占有典當物,但並不享有典押物的所有權,對典押物不能收益、處分。但典押物成為死當物品後,典當行即取得典押物的所有權,此時典當行對典押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當然也就有權對典押物進行絕賣。
絕賣的條件
絕賣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在典契中有作絕之預約。如當事人在典契中僅有典期之約定而未言明逾期不贖即作絕賣者,不得視為作絕之預約。
②須作絕之預約不違反法律的限制性規定。
絕賣產生的法律後果
絕賣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後果:一是將被絕賣的典當物的所有權從承典人手中轉移到買受人手中;二是典當行將典當物通過絕賣變成貨幣,以清償典押人欠典當行的典金、利息和其他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