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死亡保險
終身死亡保險,又稱終身壽險,是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提供終身死亡保障的一種保險。由於任何被保險人終有一死,唯獨死亡的時間不確定,因此,終身壽險實際上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
終身死亡保險的特點
終身死亡保險的特點是:
1、以適量的保險費提供終身保障。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即可得到終身的保障,減少了後顧之憂,適合中等收入者購買。
2、保單具有現金價值,退保時可領取退保金。與定期壽險不同的是,終身壽險具有較強的儲蓄性,保單一般具有現金價值,在退保時投保人可領取退保金。
死亡保險種類
死亡保險可以分為“定期人壽保險”和“終身人壽保險”。兩者以保險契約的期限的不同進行劃分,適合不同人群的保險需求。定期人壽保險
定期死亡保險習慣上稱為定期保險,是指在保險契約約定的期間內,被保險人如發生死亡事故,保險人依照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保險人無給付義務,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險費。定期保險的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契約期滿時不超過65周歲。保險人也可應投保人的要求,為特定的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期間短於1年的定期保險,如保險期間為幾個月或幾個星期的定期保險。定期保險的保險條款大多規定,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並簽發保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契約約定終止時止。由於定期的保費主要是依據被保險人的死亡機率計算出來的,儲蓄因素極少,且保險人承擔死亡風險責任的期限是確定的,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保險的保險費,低於其他任何一種人壽保險,從而投保定期保險可以以較低廉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正因如此,定期保險的逆選擇風險較大。當被保險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體不適或有較大風險存在時,往往會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保險。為的控制風險責任,保證經營的穩定,保險公司往往要對被保險人進行嚴格的核保,例如,對高額保險的被保險人進行嚴格的體檢;對從事危險工作或身體狀況略差的被保險人適用較高費率。
終身人壽保險
終身死亡保險簡稱為終身壽險或終身保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終身保險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契約生效時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保險人須對被保險人的終身負責,不論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均依照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付死亡保險金。通常被保險人的年齡以100歲或105歲為限,若被保險人在100歲或105歲時仍生存,也可以領取終身保險金。終身死亡保險的最大優點是使被保險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終身壽險按照交費方式又可分為普通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和躉交終身壽險。普通終身壽險也稱終身交費終身壽險。投保人按照契約規定定期交納保險費(通常為按年交納,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納),直至被保險人身故。限期交費終身壽險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契約約定的交費期間按期交納保險費的一種終身壽險。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交費期間約定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選擇;二是交納是限定為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65歲時止。在同一保險金額下,交費期越長,投保人每次交納的保費越少,反之亦然。在終身保險中,投保限期交費終身壽險的人較多。躉交終身壽險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費。躉交終身壽險可以避免因停交費而致保單失效的情況發生,但由於保費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額較大。
相比較而言,定期人壽保險保費低廉,獲得較大保障,但不具有儲蓄性,而終身人壽保險費率較高,保單具有現金價值,保單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並領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限額內貸款,具有較強的儲蓄性。
購買誤區
近年來,低保費、高保障的定期壽險受到消費者青睞。但是專家指出,購買定期壽險存在不少誤區,如不注意,可能會導致購買意圖與實際結果不符。
誤區一、定期壽險不如終身壽險
與定期壽險不同,“終身壽險”的保障期限為終身,被保險人不論因遭受意外事故還是疾病,導致身故或高殘均可得到等同甚至超過保險金額的保險金給付。終身壽險只要維持契約有效,保險金最終必將給付(因為人總有一死)。和終身壽險相比,定期人壽保險只是提供一個確定時期的保障,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時期內發生意外身故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期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金。但是,因為保險期限的區別,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之間的費率相差較大。相對於收入較低而保險需求(通常來自家庭責任)較高的人群,定期壽險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誤區二、買了定期壽險可以不用買其他保險
定期壽險保障全面,且保費便宜,具有意外身故,以及殘疾保障。但是定期壽險不能夠進行針對性的保障,特別是針對家裡的頂樑柱,一份重大疾病保險是非常重要的,保障具有針對性,且保障額度高。
誤區三、條款不清就投保
購買定期壽險時要注意可續保和可轉換條款。“可續保”的投保人續保時的年齡與續保次數不能超出保險公司的規定;“可轉換”的投保人在行使轉換權時投保人不必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這兩條款是為了滿足投保人更高的保障需求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