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 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領導成員
領導姓名:翁躍強
職務:代理檢察長、副檢察長
領導姓名:余釗飛
職務: 副檢察長
內設機構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等業務。
1、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文秘、信息宣傳、司法統計、檔案、機要保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
2、幹部人事處
負責人員招錄調配、幹部選拔任免、工資福利核發、日常人事管理、老幹部管理等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3、宣傳教育處
負責全院政治理論學習、表彰獎勵、教育培訓、機關黨建、群團協會等工作。
4、控告申訴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5、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6、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7、偵查監督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8、公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9、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10、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11、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12、研究室
負責司法調研、典型案例報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意見徵求、司法建議和檢察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13、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該院機關安全保衛、押解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14、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該院的計畫財務、物資裝備、經費管理、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
12、監察室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所獲榮譽
2018年12月26日,獲2018年度全國檢察新媒體陣地建設獎。
地址
紹興市人民東路3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