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紹興市區集體土地範圍內農村房屋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市建設局。 (十)市司法局。 (十一)市民政局。

基本信息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紹興市區集體土地範圍內農村房屋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
紹政辦發〔2010〕1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統籌城鄉經濟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權,探索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的處置機制,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紹興市區集體土地範圍內農村房屋登記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圍繞統籌城鄉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本要求,規範農房產權管理,促進農房產權交易和處置,為我市農村改革發展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自願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登記種類、程式、要件和範圍等,由農房登記申請人自願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農房登記手續,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的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
(二)先地後房原則。農房登記應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則,申請人須憑房屋所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辦理房屋登記。
(三)集中申請原則。由鎮(街道)牽頭,以行政村為單位集中統一申報。
(四)統一登記原則。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統一登記,建立統一的房屋登記簿並實行統一管理;實現農房與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同平台、分類登記,不再另設房屋登記平台或登記系統。
(五)簡便簡易原則。簡化房屋登記程式,為農房登記提供便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降低登記成本。農房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公告、審核、記載於登記簿、發證、檔案管理等程式辦理。
(六)實事求是原則。對農村房屋審批手續不齊、超建現象等情況,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結合現狀妥善進行處理。
(七)循序漸進原則。積極開展農房初始登記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後逐步鋪開。
(八)協調一致原則。市農辦、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國土、規劃、建設、城管執法、建管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和有效銜接。

三、目標任務

農房產權登記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大,涉及千家萬戶利益,情況非常複雜,為確保穩步推進,2010年完成一個行政村的試點,並通過5年左右時間,對符合發證條件的農村房屋進行登記發證。

四、登記流程

(一)調查。由鎮(街道)牽頭,村委會向農戶收集房屋權屬(包括審批資料)、土地證、身份證明、坐落地名證明、四至關係證明、登記申請書等材料;房屋測繪機構進行房屋測繪。
(二)受理。農戶的申請登記材料以行政村為單位報經鎮(街道)簽署意見後,由鎮(街道)將申請登記材料送登記機構受理。
(三)公告。經登記機構初審後符合條件的,由鎮(街道)會同登記機構在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內予以公告,公告期為10天。
(四)審核。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材料,以行政村為單位,統一集中審核,審核合格的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製作相應的房屋權屬證書。
(五)發證。各鎮(街道)統一從登記機構代申請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書,下村分戶發放。

五、職責分工

(一)越城區政府。負責東湖、鑑湖、皋埠三鎮以及有關街道區域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的宣傳發動、組織落實工作。各鎮(街道)為實施主體。國土、規劃、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做好指導、督促和服務工作。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宣傳發動;負責做好當地的農房登記組織、落實工作;負責落實有關工作機構、人員;組織權利人申請房屋登記提供有關資料、指界簽章等工作;組織落實房屋測繪工作的正常開展;牽頭出具房屋權屬來源、竣工等證明並簽署意見,確保工作的公正性;鑑證申請人簽字、製作詢問筆錄等;牽頭現場查看、確認面積及聯合公告;發放權屬證書。
(三)市建設局。負責制定農房登記工作細則、農房登記面上指導、督促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在登記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落實房屋登記機構做好各項業務工作,包括業務流程、技術規範、房屋測繪、登記發證、人員培訓和相關業務的指導,對由鎮(街道)送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記載於登記簿,製作權屬證書,做好檔案整理、裝訂、入庫等工作。
(四)市農辦。負責面上工作的指導,研究出台相關政策意見。
(五)市國土局。指派專人進村配合做好農房登記工作;負責擬定農房登記過程中土地認定的具體政策,先行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的問題,提供1:500村居地形圖和土地房屋測繪圖與房屋登記機構共享。
(六)市規劃局。指派專人進村配合做好農房登記工作;負責提供相關規劃成果,農房登記過程中規劃認定的具體意見並確認房屋平面圖,審核或核發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涉及到規劃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
(七)市建管局。根據《農村危險房屋鑑定技術導則(試行)》,對擬登記但可能屬於D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的危險房屋,負責指導房屋質量鑑定。
(八)市公安局。負責出具房屋登記所需的人員身份、戶籍情況證明;負責處理登記工作中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九)市財政(地稅)局。負責落實農房登記工作的調查、測繪、登記、檔案管理和權屬證書等的資金保障;負責辦理房屋轉移登記中涉及的完稅手續。
(十)市司法局。負責辦理涉及贈與、繼承、析產(分割)、委託代理、被監護人房屋等申請房屋登記相關事項的公證手續。
(十一)市民政局。負責出具房屋登記所需的當事人婚姻狀況證明,會同鎮(街道)編制門牌編號,並辦理門牌證。
(十二)市城管執法局。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和鎮(街道)確認、處理違法建築。
(十三)市信訪局、市監察局。負責在農房登記過程中對涉及來信、來訪、紀檢、監察方面工作給予指導、支持。
在申請登記前,如需辦理交納稅費、出具證明、公證、違法處理等事項的,按各自職責分工,由各相關部門現場服務、先行辦理。

六、工作要求

開展農房登記工作,對維護民眾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農房登記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工作量大,越城區政府要牽頭組織實施,精心謀劃,強化各項保障,協調各鎮(街道)開展農房登記工作。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確保市區農房登記工作穩步紮實推進。為推進我市農房登記工作,市房管部門應指定工作機構,專門負責此項工作的指導、服務和協調;市財政部門對房屋登記機構和越城區每年給予相應的證書製作、測繪、現場調查等工作經費。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政策,積極慎重,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保證權屬調查真實、準確,對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房屋事實,一經發現,要依法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市建設局要抓緊出台“紹興市區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實施細則”和具體業務流程,並及早下發試行。
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意見制定集體土地範圍內農村房屋登記工作的有關政策。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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