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紹興市區國內物流產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推進發展現代物流業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加快實施海洋經濟 “三位一體”戰略,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現代物流業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8〕64號),2011年9月16日,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紹政辦發〔2011〕162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紹興市區國內物流產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簡化審批登記手續;加大對重點物流園區(基地)、物流龍頭企業的財政扶持力度;加大對重點物流園區(基地)、重點物流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支持重點物流園區項目用地;拓寬融資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附則6部分。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紹興市區國內物流產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
紹政辦發〔2011〕162號
為加快推進國內物流業發展,最佳化物流資源配置,改善投資環境,提升我市物流綜合競爭力,根據國務院推進發展現代物流業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加快實施海洋經濟 “三位一體”戰略,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現代物流業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8〕64號),結合我市國內物流業的現狀和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推進紹興市區國內物流產業轉型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簡化審批登記手續
工商、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職能的要求,對註冊登記的物流企業,要簡化程式,完善服務。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取消其他登記前置性審批,加強後續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加大對重點物流園區(基地)、物流龍頭企業的財政扶持力度
(一)支持重點物流園區(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對紹興市區推進國內物流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物流辦)認定的重點發展物流園區(基地)的基礎設施項目,3年內,投資額在5千萬元—1億元的,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資助(如2年內完工投入使用的給予3%的資助,其中當年按2%兌現,其餘在完工投入使用後補差);對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4%給予資助(如2年內完工投入使用的給予5%的資助,其中當年按4%兌現,其餘在完工投入使用後補差),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對物流園區(基地)技術改造項目,技術、設備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培育重點物流園區(基地、企業)發展。對列入市政府發展重點的新建物流園區(基地),項目完工後,自經營之日起,前5年對園區(基地)內物流企業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給予全額資助,後3年對園區(基地)內物流企業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給予80%資助。
對在紹興市區註冊經營,運輸車輛20輛及以上或船舶噸位2000噸及以上的物流龍頭企業,當年新購置噸位在10噸以上的運輸車輛或200噸以上的內河運輸船舶,車輛按每輛600元/噸、船舶按每艘150元/噸給予一次性資助;對企業從市外(除紹興市)轉入紹興市區的噸位在10噸以上的運輸車輛,一次性補助企業2000元/輛的車輛轉戶費,轉入船舶噸位在200噸以上的給予企業一次性10000元/艘的船舶轉港補助(經營期5年以上);對企業年度營業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獎勵。
(三)鼓勵運輸業務本地化。對年運費(限於汽車貨運和內河船舶貨運)支出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其當年收受本地運輸發票在30%以上,可在三年內對其收受本地運輸發票的運費支出超過2010年收受本地運輸發票的部分(除收受物流基地發票外),按年給予2%的資助。
(四)鼓勵物流企業上市。對實現境內外上市的物流企業,根據募集資金數量給予千分之二獎勵。
(五)扶持中小物流企業發展。對列入重點培育的成長型中小物流企業,2年內企業新增地方財政貢獻給予全額獎勵(實施細則由市物流辦另行制訂)。
(六)推進物流技術創新套用。鼓勵開發建設紹興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並與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功對接的,項目完工驗收後,市財政按投資額一次性給予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物流企業入駐公用型物流基地、物流園區、貨運站(場)使用該信息平台,凡成功配對且正常使用的,給予入駐企業3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
對第三方物流企業開發套用的信息快速採集類技術、電子商務、信息化管理軟體與信息系統等項目,項目完工驗收後,市財政按投資額一次性給予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鼓勵引進國內外大中型物流企業。對市外引進的國內外大中型物流企業,符合總部企業條件的,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按其地方財政貢獻額的80%給予扶持。
(八)鼓勵物流企業創建品牌。被國家標準委員會新評定為3A、4A、5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九)鼓勵發展先進運輸方式。對列入省級以上試點示範項目提供公共甩掛運輸站場的,項目完工驗收後,市財政按投資額一次性給予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企業擁有甩掛運輸牽引車頭20輛以上,甩掛車輛比例達1:1.5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新增掛車購車款20%的資助。
(十)鼓勵物流企業兼併重組。對負債率高、嚴重資不抵債的物流企業實行承債式併購重組的,自並購重組年度起,併購重組物流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超過上年部分,連續三年給予資助(以併購重組實行承債額為限)。
三、加大對重點物流園區(基地)、重點物流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
(一)對重點發展的物流園區(基地)實施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對占地較大的物流基地(園區、企業)、引進的國內外大中型物流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三年內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批准後,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促進物流企業兼併重組。物流企業兼併重組符合條件的,其發生轉讓企業產權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不征營業稅。
經認定的重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款的,可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後的餘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鼓勵物流企業之間、物流企業與製造企業之間物流項目通過以資產為紐帶兼併重組、合資合作,做大做強;鼓勵物流企業承接或租賃製造企業剝離的物流設施。對上述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所發生的資產轉讓費用給予減免。對製造企業分離外包後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按照進項稅,全額抵扣增值稅。
(三)物流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享受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物流企業購置的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允許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四)對國有獨資物流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四、支持重點物流園區項目用地
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經認定為市重點物流的項目,其用地在農用地轉用指標上給予優先安排;對經認定為市重點物流的項目,依法供地時,地價在不低於最低價的前提下適當考慮項目的特殊性,經濟技術指標可不參照工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按規劃部門審批許可的經濟技術指標供地;對利用原以劃撥土地方式建設的重點物流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依法辦理出讓手續;對已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物流企業,其土地使用稅予以減免。
對新建公用型物流基地、物流園區、貨運站(場)的重大項目,按“一事一議”給予用地上的優惠政策,實行用地、用水、用電價格不高於最低工業價格扶持,免繳其他相關費用。
五、拓寬融資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對本市註冊的物流基地、物流園區、貨運站(場)、貨物運輸企業,符合中小企業信用貸款條件的,給予優先推薦。鼓勵發展第四方物流建設,市金融辦等相關部門要優先安排重點物流園區(基地)創辦小額貸款公司,擴大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或募集資金渠道,為中小物流企業提供短期資金貸款擔保,創新融資模式,推廣“倉單質押”等新型融資方式,支持物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或募集資金。
六、附 則
財政扶持原則上以稅收貢獻為限(物流園區〈基地〉建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設和套用項目及先進運輸方式除外)。本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本意見僅適用於市區企業,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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