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只在某個營業年度內,如果公司所獲得的盈利不足以分派固定的股利時,日後優先股的股東對往年未付給的股利,有權要求如數補給。優先股票的特點之一是股息分派優先。在股份公司獲得盈利的情況下,優先股股東可以按固定股息率比普通股股東優先取得股息。但在公司虧損或者盈利不足的情況下,則不能保證優先股票股東能獲取當年公司應支付的全部股息額。若這部分未付的股息額以後得不到補償,優先股的收益就會失去穩定性。因此,為了吸引投資者入股,有些公司在發行優先股票時附加了優惠條件,即公司在任何營業年度內未支付的優先股股息可以累積起來,由以後營業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
有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分派當年盈利時,必須先將當年和往年累積所欠的優先股股息付清。在累積未發的優先股股息尚未補足之前,公司不得分派普通股股利。在實踐中,有時累積優先股股息也並不一定必然補足,如果公司已經積累了優先股股息,現又打算發放普通股股息,則也可以不付清優先股股息,而允許優先股票轉換成普通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