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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的某種股票,有時可以依照一定條件,轉換為同一公司其他類型的股票;並且,公司債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轉換為同一公司的股票。在上述轉換中,最常見的是公司債轉換為公司普通股或公司優先股轉換為公司普通股。
發行意義
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票,對於股份公司和投資者來說,都有一定的意義。
1、股份公司在其股票發行遇到困難時,可以給予優先股票認購者以轉換請求權,來吸引更多的人購買。同時,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往往略低於其他種類的優先股票,也有利於減輕公司負擔。
2、投資者投資於可轉換優先股票,實際上多了一個選擇餘地和改變資產種類的機會。比如,投資者認購該種股票後,在公司盈利較少時,可以不行使轉換請求權,而繼續持有優先股票以保證獲取固定股息;而當公司盈利較高時,可行使轉換請求權,轉換成普通股票以分享豐厚的盈利。
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
在發行公司債券的信託契約中,有時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依照特定價格把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票。它有規定的轉換比率與轉換價格。轉換比率指每張公司債券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轉換價格則指債券面值除以轉換比率,轉換比率與轉換價格通常都是固定不變的。例如,信託契約規定,每張票面價值為$1,000的公司債券,可由持券人轉換債券發行公司的面值為$10的普通股票80股,則轉換比率為80,轉換價格為$12.50(=$l,000÷80)。 可轉換普通股票的公司債券,對債券發行公司與債券持有者雙方均有利。在發行公司方面,它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本,因為可轉換的債券,其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的債券為低。在投資人方面,既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又享有股票市價超過轉換價格時把債券換成股票的權利。
由於在實際工作中,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很難同時確定同樣債券不帶轉換權利的價格,所以在會計業務中通常還是照一般債券的辦法來登記它的折價與溢價。但是,在債權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公司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時,應將長期負債的帳面價值資本化為股東權益,這就是,應計算在交換日止的債券溢價或折價攤銷,將公司債券的現值(即債券面值加未攤銷溢價或減未攤銷折價)按普通股面值轉入“普通股本”帳戶,其差額則借記或貸記“超面值繳入股本”帳戶。
公司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
有時候,公司為了吸引投資,在發行優先股的信託契約中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股東可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這樣就能夠讓暫時持觀望態度的投資人,得以在他們認為有利的時機,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取得表決權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凡經營成績良好、普通股股息優厚的公司,發行這種可轉換優先股票,可以很容易地籌集所需的資本。
對優先股交換為普通股,會計處理上要奉行兩條原則,
第一,這種股票的轉換隻能減少留存收益,而不能增加。因為留存收益只能由經營盈利形成,不可能因為股東權益種類的改變而有所增加。這部分可供分派股息之用的留存收益,轉作額定股本則完全是合理的;
第二,要把收回優先股的全部股本,如數轉為普通股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