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的組成
以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由各鄉(鎮)黨政辦、綜治辦、安監站、公安派出所、轄區交警中隊、交通協管中隊、農機站、工商所、質監站、中國小校和各村兩委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聯席會議召集人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二、鄉(鎮)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及任務
鄉(鎮)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全面掌握本鄉(鎮)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對本鄉(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指導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及其各村、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協調和解決涉及相關部門、村、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促進部門、單位協作配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推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本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劃及實施方案,全面推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督促、檢查、協調本鄉(鎮)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各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本鄉(鎮)交通安全系統的功能、特性、經濟效益等屬性進行科學測定和綜合評價;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道路交通安全重大問題。
(四)參與本鄉(鎮)道路工程規劃、改造項目的綜合評價,制定和選擇交通安全措施、方案,進行交通安全決策。
(五)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和道路隱患排查,在對本鄉(鎮)道路事故多發區域、點、段潛在的危險因素和薄弱環節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綜合性整治意見.
(六)參與本鄉(鎮)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工作。
(七)組織落實本鄉(鎮)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
三、鄉(鎮)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領導主持召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聯絡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並及時印發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應按照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貫徹落實,並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情況。
四、鄉(鎮)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工作機構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鄉(鎮)安監站,由鄉(鎮)安監站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一)負責組織召開每月的聯席會議。
(二)負責通報全鄉(鎮)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分析和各成員單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分析研究全鄉(鎮)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安全隱患,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負責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互動聯絡、部門協調、信息溝通、違法信息抄告、信息反饋、經驗交流,並向聯席會議提出改進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建議。
(四)配合處置好鄉(鎮)突發事件和道路交通事故善後處理事宜,與上級安監部門共同組織開展鄉(鎮)間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工作。
五、鄉(鎮)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一)檢查考核制度
1.鄉(鎮)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月對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將自查整改情況書面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2.鄉(鎮)政府每月對成員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進行通報,並督促改進。年終根據鄉(鎮)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進行全面考核並按照規定進行獎懲。
(二)信息通報制度
1.鄉(鎮)聯席會議辦公室每月負責收集整理分析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和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定期報告。及時組織布置落實上級布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時報送匯報材料,工作計畫和工作情況。
2.及時向轄區內各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通報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情況。
(三)責任追究制度
一旦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責任倒查和行政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