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煙水配套工程是指各鄉(鎮)在規劃煙區內組織實施並經菸草、水利、發改等部門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農戶自用和以村民小組、村或鄉(鎮)為產權單位的水池水窖和共用引水、提灌工程。
第三條煙水配套工程項目的運行管護暫時以財政補貼為主,以後逐步推行“誰受益、誰管理,以水養水、節約用水,有償使用、財政適當補助”的運作模式,努力形成科學合理的煙水工程管護長效機制。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履行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縣人民政府成立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煙辦。
第二章 管護主體、 內容及職責
第五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主體為農戶、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跨村項目)管委會。
(一)農戶為管護主體:負責管護菸農按規劃和批准實施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
(二)村民小組為管護主體:負責管護受益區域在村民小組管轄範圍內的項目。
(三)村民委員會為管護主體:負責管護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村民小組、且未超過所屬村管轄範圍的項目。
(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管護主體:負責管護受益區域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區內的項目。
(五)鄉(鎮)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負責管護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村、且未超過所屬鄉(鎮)管轄範圍的項目。
第六條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內容:
(一)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網、溝渠、田間灌樁(龍頭)等水利設施的管護,確保水源、山塘、提灌站正常供水,管網溝渠暢通無阻,水池灌樁滿足蓄水放水功能,項目長久正常運行。
(二)自然損毀設施維修資金申報及損毀設施修復。
第七條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職責:
(一)所有的煙水配套工程都必須明確界定管轄範圍,成立運行管護機構,細化管護措施,建立管護機制,明確管護人員,建立和完善管護制度,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管護台帳。
(二)農戶職責:對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負責維修管護;對經過本戶承包地或向他人轉包經營的承包地的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進行保護,嚴禁人為因素對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造成損壞。
(三)村民委員會及村合作經濟組織職責:行使業主職權,組織召開相關村民代表大會或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制定具體的項目運行管護辦法,指定具體管護人員,落實管護措施,並明確管護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報縣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簽訂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協定;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和村規民約;對管轄範圍內的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網、溝渠、灌樁等設施進行監管;打擊破壞煙水配套工程的行為;對因自然因素造成毀損的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維修,並完善項目維修及運行管護檔案;向相關部門提交年度工程運行情況報告。
(四)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負責指導和落實本轄區內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工作,對煙水配套工程長久發揮效益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村規民約;組織打擊破壞煙水配套工程的行為;監督工程項目的運行管護狀況,對工程的運行管護工作進行考核。
(五)菸葉站: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對管護人員工資補貼、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和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和簽字把關;收集、匯總煙水配套工程的運行管護情況、損毀維修情況,並將情況及時報送縣煙辦和菸草公司。
(六)管護人員職責:對所管轄的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簡單維修;監督施工單位按時完成設施的修復任務;對人為破壞煙水配套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管理責任;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損毀設施上報村委會;填寫工程運行情況月報表。
第八條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可以採取村委會集體管理、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村民代表大會推選人員管理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委託方式進行管理。
第三章 資金籌集及管理
第九條管護資金由地、縣兩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第十條 根據《畢節地區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暫行規定》精神,按上年全縣菸葉稅款的10%由縣級財政列入專項預算。其中30%上交地區財政專戶儲存,統籌集中用於補貼全區煙水配套工程維修和菸葉生產保險;70%由縣財政專戶儲存,其中50%用於煙水配套工程維修及其相關補貼,剩餘部分用於烤菸生產。
第十一條運行管護補貼的範圍包括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網、溝渠、灌樁等因自然因素造成損毀設施的修復、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及管護人員工資補貼。由於管護不到位,造成人為因素破壞、運行錯誤造成的損失、修復,由管護主體自行負責。
補貼資金主要用於管網、溝渠、灌樁等維修補貼及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和管護人員工資補貼。
煙水配套工程水源的水庫不屬於補貼範圍,維修經費的申報按照財政部、水利部《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2006〕124號)和水利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自然損毀項目維修補貼,對審查批准的維修設計方案中的維修資金,按100%進行補貼。
第四章資金申報及審批
第十三條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管理,堅持“村委會申報,煙辦受理,菸草、水利審核,政府審批,財政撥付”的原則。
第十四條煙水配套工程補貼資金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了管護機構。
(二)有具體項目運行管護辦法。
(三)落實了管護人員和村規民約的集體性工程項目。
第十五條管護人員工資補貼及提水灌溉電費補貼程式:由 村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鄉(鎮)人民政府、菸葉站確認簽章,送縣煙辦核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財政逐級劃撥。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導致損毀設施補貼申報程式:
(一)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由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菸葉站確認簽章,報縣煙辦核實、登記、匯總,並組織縣水利、菸草部門共同審定,由水利部門進行勘察、測量和設計,縣管護委員會向地區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申報。經地區審批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管網、溝渠、灌樁:由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菸葉站確認簽章,報縣煙辦核實、登記、匯總,並組織水利、菸草部門共同審定,由水利部門進行勘察、測量和設計,縣管護委員會向地區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申報。經地區審批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三)損毀項目申報和維修時間:原則上每年4月份申報,10月底審批結束,次年3月底前維修結束。
第十七條單項維修工程批覆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按招投標程式執行。
第十八條資金使用:原則上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按批准維修資金的80%按照工程進度劃撥資金,竣工驗收合格後再進行結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煙辦:承擔縣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煙水配套工程運行日常管理;監督和考核受益鄉(鎮)項目運行管護情況;定期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損毀情況等進行核實、統計和匯總;組織同級水利部門、菸草部門對年度煙水工程維修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審核各地項目管護人員工資、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及其水費收支情況;向同級管護委員會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相關情況;組織維修項目的建設、檢查和驗收;每年定期向同級政府、水利、菸草等相關部門提交煙水工程年度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水利部門:參與煙水配套工程運行規劃的管理工作;負責對煙水配套工程維修技術方案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監督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對煙水配套工程規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維修項目的施工及竣工驗收進行質量把關。
第二十一條菸草部門:參與煙水配套工程運行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維修項目的審查和驗收;對上報項目損毀情況等進行核實;收集掌握煙水配套工程管護的運行規劃狀況。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按有關要求管理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專戶,滾動使用;按要求撥付煙水配套工程所需維修補貼資金,並對各項目管護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部門:負責對批准的煙水配套工程損毀項目進行審計,對水費收支、管護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監察部門:負責對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公安部門:加大對破壞菸葉生產水利基礎設施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運行管護工作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第二十六條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及水費收支使用情況必須由管護主體在各項目區向村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嚴禁在資金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資金,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縣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煙水配套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縣管護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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