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規範醫療救助辦事程式,促進我縣醫療救助工作的健康發展,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切實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保障基本、救助重點、多種形式”的工作方針,在做好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資金穩定、運行規範、及時有效、方便困難民眾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社會救助相結合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及時便捷、救急救難原則;
(三)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醫療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原則;
(四)屬地管理原則;
(五)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原則;
(六)堅持保基本、保重點、保大病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民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縣民政部門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城鄉醫療救助的審批、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縣民政部門職責
1.宣傳和貫徹落實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法規、政策;
2.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和各項工作制度;
3.負責全縣醫療救助工作的報表統計、數據上報、檔案管理;分析研究醫療救助工作中的疑難問題,並提出解決的對策;
4.指導鄉(鎮、街道)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5.編制醫療救助資金預算,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
6.負責醫療救助的審核、審批,及時對醫療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7.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8.負責部門之間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綜合協調。
(二)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支持、鼓勵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
2、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醫療費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3、負責對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評審和監管,確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能及時為救助對象提供價廉、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
(三)縣財政部門職責
負責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籌措、撥付和監管。
(四)縣審計、監察部門職責
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管,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專款專用。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合併簡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縣、鄉(鎮、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及提供救助對象需要信息資源共享,做好城鄉困難民眾的醫療救助管理工作。
(六)縣保險機構職責
1、積極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需要信息資源共享;
2、向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大病保險賠付憑證。
(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職責
1.宣傳和貫徹落實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法規、政策;
2.負責本鄉(鎮、街道)醫療救助對象的調查核實和審查、公示、上報工作;
3.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發放和報賬工作;
4.按規定上報相關數據、表冊和資料;及時正確錄入救助對象信息;
5.指導村(社區)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八)村(社區)職責
1.宣傳城鄉醫療救助政策;
2.協助做好對救助對象的調查、認定、公示工作。
(九)定點醫療機構職責
1.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制定對救助對象的減免政策,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醫療救助對象就診補償和醫療救助程式,並予以定期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完善落實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不必要的醫療費用。在接診救助對象過程中,核對救助對象的身份證明和《五保供養證》、《低保證》、《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證》、計畫生育證明等證件材料,做到人證相符、證證相符,並按規定對持證對象實施優惠和減免。
3.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縣民政部門委託收養的孤兒、精神病患者、麻風病人、愛滋病患者、農村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以下簡稱農村兒童“兩病”)、白內障患者、低保對象中的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結紮戶(以下簡稱計生“兩戶”)患病治療,實行“一站式”醫療救助結算服務。
4.根據縣民政部門要求,及時為申請醫療救助人員提供醫療救助所需的證明和相關資料。
第三章 醫療救助的範圍、對象
第五條 救助範圍:擁有本縣常住戶籍,因家庭困難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申請醫療救助。
第六條 救助對象:
(一)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縣民政部門委託家庭收養的孤兒;
(二)六十年代初精簡退職人員、百歲老人、計生“兩戶”、農村兒童“兩病”、精神病患者、麻風病人、白內障患者;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四)城鄉低保對象;
(五)愛滋病、癌症、血友病、血液病、腎衰竭、黃斑狼瘡、帕金鑫森氏病、兒童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患者;
(六)城鄉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縣城鎮低收入標準,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本縣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
(七)支出型貧困家庭大病患者(因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且個人承擔醫療費用超過其家庭前12個月總收入的50%以上);
(八)縣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
第七條 申請醫療救助人員原則上應參加本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在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治療。
第四章 醫療救助的方式、標準及辦理程式
第八條 醫療救助的方式分為:資助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縣民政部門委託家庭收養的孤兒、城鄉低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百歲老人、低保戶中的“計生”兩戶、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流浪乞討精神病患者、麻風病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家庭經濟困難且患重大疾病的患者實行“醫療臨時救助”、“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
(一)資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資助標準
資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由縣民政部門根據應救助人數,按年度一次性統一划撥資金為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縣民政部門委託家庭收養的孤兒、百歲老人、低保對象中的計生“兩戶”、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麻風病人和流浪乞討精神病患者代繳“參保”金或“參合”金。同時,縣人民政府視當年資金狀況,由縣民政部門按年度劃撥資金為全部或部分城鄉低保對象代繳“參保”金或“參合”金。
2.辦理程式
在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間內,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將資助對象名單報縣民政部門審核,並將審核後的名單交鄉(鎮、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資助對象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並發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二)醫療臨時救助
醫療臨時救助是指對因患重大疾病,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急需住院治療,但又暫時無力交付住院預付款;或經住院治療後個人家庭經濟負擔仍較大影響到家庭正常生活的城鄉困難民眾實行的經濟救助。
1. 救助標準
每個醫療臨時救助人員每次享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醫療救助金,原則上每個受救助對象一年之內只能享受一次醫療臨時救助。
2. 辦理程式
由患者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提供接診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或其他患病證明資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信用社存摺(卡)號碼複印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醫療臨時救助審核審批表》,經村(社區)幹部和駐村(社區)幹部入戶調查患者家庭情況,由村(社區)負責人簽署意見,鄉(鎮、街道)審核後,在政務、村務公開欄內將需救助人員名單、救助金額、救助病種等內容進行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民政部門審批,由鄉(鎮、街道)以社會化方式發放醫療臨時救助金。特殊情況的由縣民政部門審批後直接發放醫療救助金。
(三)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主要用於幫助解決因病住院且符合救助條件患者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大病保險賠付後,個人實際負擔的醫療費用實行按比例救助。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年住院醫療總費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大病保險賠付費用。
1.救助比例
(1)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縣民政部門委託家庭收養的孤兒經基本醫療報銷和大病保險賠付後,按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實行全額救助,但救助金額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不得超過50000元。對於上述人員,由縣民政部門實施“一站式”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可以與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定額包乾經費落實醫療救助。
農村兒童“兩病”重大疾病的醫療救助,實施“一站式” 醫療救助服務,在限額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補償比例為80%,醫療救助比例為20%。農村兒童“兩病”醫療救助政策執行省衛生廳、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兒童兩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衛發〔2012〕29號)規定。
家庭經濟困難導致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愛滋病患者、白內障患者、麻風病患者、肺結核患者、低保對象中的計生“兩戶”,由縣民政部門實施單病種定額救助,落實“一站式”醫療救助服務。
家庭經濟困難導致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病情嚴重的精神病患者(包括流浪乞討精神病患者),由縣民政部門實施“一站式”醫療服務定額救助,入院救助期限原則上為三個月,患者病情特殊或患者有暴力傾向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確需延長治療的,需由治療醫院及患者所在地村(社區)、鄉(鎮、街道)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民政部門認定後結合實際延長治療期限。
(2)城鄉低保對象、計生“兩戶”、重點優撫對象、百歲老人、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等重大疾病患者,經基本醫療報銷和大病保險賠付後,按個人實際承擔醫療費用的100%進行救助,救助金額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不超過20000元。
(3)對愛滋病、癌症、血友病、血液病、腎衰竭、黃斑狼瘡、帕金鑫森氏病、兒童尿道下裂等重特大疾病,經基本醫療報銷和大病保險賠付後,按個人實際承擔費用的80%進行救助,救助金額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不超過15000元。
(4)城鄉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大病患者的醫療救助,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大病保險賠付後,個人承擔醫療費用自然年度累計達到4000元以上的,可以申請醫療救助,按個人實際承擔醫療費用的60%進行救助,救助金額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不超過8000元。
在跨縣非定點民營醫療機構或未在縣合管辦辦理轉診備案手續在縣外醫療機構實施治療,可以申請醫療救助,個人承擔醫療費用自然年度累計達到4000元以上的,按個人實際承擔醫療費用的40%進行救助,救助金額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不超過5000元。
2.辦理程式
由住院患者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補償憑證》或縣合管辦出具的《住院報銷憑證》、縣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保險賠償憑證》、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等資料原件及複印件,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受理並指導填寫《城鄉醫療救助審核審批表》。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計生“兩戶”及計生誠信戶的,還須提供“三無”人員證明、《五保供養證》、《低保證》、《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證》、計畫生育證明、計生誠信證明、信用社存摺(卡)等相關材料複印件。經村(社區)幹部和駐村(社區)幹部入戶調查核實,村(社區)負責人簽署意見,鄉(鎮、街道)審核,在政務、村務公開欄內將需救助人員名單、救助金額、救助病種等內容進行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民政部門審批,由鄉(鎮、街道)以社會化方式發放醫療救助金。
(四)門診救助
1.城市“三無”人員、農村散居“五保”對象、民政部門委託收養的孤兒,在定點醫療機構或村衛生室就醫,符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資金據實給予全額門診醫療救助。
2.敬老院“五保”對象的門診救助,在鄉(鎮、街道)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就醫,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費用由敬老院管理人員按季度匯總,經社會事務辦審核後,據實給予全額門診醫療救助。
3.患有特殊病種的醫療救助程式參照住院醫療救助程式執行,救助比例按門診發票金額的60%進行救助,救助金額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不得超過5000元(特殊病種見附屬檔案)。
第九條 調查、審核、審批制度。
(一)村(社區)及鄉(鎮、街道)駐村(社區)幹部入戶調查,聯繫村(社區)領導簽署意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公示,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統一報縣民政部門審批,由鄉(鎮、街道)以社會化方式發放醫療救助金,並將發放花名冊報縣民政部門備案。
(二)鄉(鎮、街道)在審批後將患者醫療救助信息及時錄入醫療救助台帳。
第十條 救助特辦
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縣民政部門對特殊情況的患者申請醫療救助,實行救助特辦。即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縣民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特殊情況的患者申請醫療救助,經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直接審批發放救助金,救助金額根據救助對象情況確定。
第五章 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資金籌集。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其他資金。
縣財政部門要根據縣民政部門依據上年度支出情況提出的用款計畫,及時將救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同時,要建立與救助對象和業務量掛鈎的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按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計生“兩戶”人數,安排每人每年不低於2元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
縣民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安排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每季度根據醫療救助人數和所需資金,向縣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畫。在資金使用安排上,用於救助對象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資金要按政策規定執行。年度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必須達到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總收入(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總收入=上年度資金結轉+本年度各級財政投入的醫療救助資金+上級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的80%以上,只能略有結餘應對特殊情況。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要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十三條 資金管理。
縣財政部門要強化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建立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設立農村(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專帳,辦理資金的匯集、撥付等業務。要根據縣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從財政專戶核撥到縣民政部門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專帳。鄉(鎮、街道)要設立農村(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專帳,實行專款專用。要減少救助資金的發放環節,提高效益,根據審批情況,由縣民政部門核撥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發放。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接受縣財政部門監管和審計部門審計。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相關醫務人員、醫療救助對象,必須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和民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除如數退回非法所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對侵占、挪用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部門嚴肅查處;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及經辦人員因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的,應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城鄉特殊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條件而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干擾正常工作秩序、阻礙工作人員辦理公務或者侵犯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每季度審核審批一次。原則上對符合救助條件住院患者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90日內(縣民政部門代繳“參保”“參合”對象不受此限)應當提交救助申請,申請醫療救助超過規定時限的,以自動放棄處理,縣、鄉(鎮、街道)醫療救助管理機構不予救助。
第二十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如有雙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只能按一種身份就高標準享受醫療救助。
第二十一條 核定住院救助金額時應扣除住院患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補償金和保險賠付費。
第二十二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醫療救助:
(一)違法違紀、打架鬥毆、酗酒、吸毒、自殺等發生傷害的;
(二)在日常生活中發生意外傷害,屬於他方責任的;
(三)整容矯形、鑲牙、配鏡、康復保健等情形的;
(四)賣淫、嫖娼染上性病產生醫療費用的;
(五)縣民政部門認為不應當享受醫療救助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法制辦、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0日起施行。2013年6月8日納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納雍縣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試行)》(納府辦發〔2013〕54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