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軍銜

納粹軍銜是納粹軍隊的軍銜區分。到1945年戰敗前,德國武裝部隊的軍銜區分為陸軍、空軍、海軍、武裝黨衛隊和憲兵,黨衛隊銜級單獨設定。其中陸軍軍銜中另設總參勤務軍銜,在海軍中又分為海上部隊軍銜、海岸部隊軍銜。同時軍政官、技術官、女軍人另設有專門的級別(軍銜)稱謂。為便於讀者對各種軍銜、銜稱作橫向比較,每一稱號後均附編號,以“元首”為始,其他類推。

黨衛軍

納粹軍銜納粹軍銜

將官——黨衛軍大將(4)、黨衛

軍上將(5)、黨衛軍中將(6)、黨衛軍少將(7);

校官——黨衛軍準將(8)、黨衛軍上校(9)、黨衛軍中校(10)、黨衛軍少校(11);

尉官——黨衛軍上尉(12)、黨衛軍中尉(13)、黨衛軍少尉(14);

士官——黨衛軍一級上士(15)、黨衛軍二級上士(16)、黨衛軍中士(18);

軍士——黨衛軍一級下士(19)、黨衛軍二級下士(20);

兵——黨衛軍一等兵(23)、黨衛軍二等兵(24)、黨衛軍三等兵(25)、黨衛軍上等列兵(26)、黨衛軍列兵(27)。

以上共6等21級。

陸軍

最高統帥——德意志第三帝國元首(1);

德國最高軍銜為 “帝國元帥”(2),“帝國元帥”也是歷史上存在過的最高軍銜,世界上僅存在過一個帝國元帥—— 赫爾曼·威廉·戈林 Herman Wilhelm Goering ;(1893-1946)(1941年6月29日晉升帝國元帥)。

元帥——陸軍元帥(3);

將官——一級上將(4)、兵種上將(5)(分步兵、騎兵、炮兵、裝甲兵、裝甲擲彈兵[摩步兵]、山地步兵、工程兵、通信兵等8種)、中將(6)、少將(7);

校官——上校(9)、中校(10)、少校(11);

尉官——上尉(12)、中尉(13)、少尉(14);

士官——一級上士(15)、二級上士(16)、中士(18);

軍士——一級下士(19)、二級下士(20);

兵——一等兵(服役6年以上)(23)、二等兵(服役不滿6年)(24)、三等兵(25)、上等列兵(26)、列兵(27)。

以上共8等22級。(另有一說:1944年增設大尉軍銜,未證實。),

總參勤務軍官軍銜設定:總參勤務上校(9)、總參勤務中校(10)、總參勤務少校(11)、總參勤務上尉(12)等2等4級。總參勤務軍官的待遇、晉升等方面均優於同級別的軍官。據當時德國將軍的回憶,一個總參勤務上校可以監督、參與集團軍群級部隊的作戰指揮,頗有點“欽差”的味道。著名的“七二零狼穴爆炸案”的主謀施陶芬貝格,在任後備軍參謀長時就被改授總參勤務上校軍銜。

空軍

元帥——帝國元帥(2)、空軍元帥(3);

將官——空軍一級上將(4)、兵種上將(5)(分航空兵、高射炮兵、空降兵、航空技術兵、航空通信兵、空軍等6種,其中“空軍上將”只授予非空軍出身而從其他軍種、部隊或地方調入的人員)、空軍中將(6)、空軍少將(7);

校官——空軍上校(9)、空軍中校(10)、空軍少校(11);

尉官——空軍上尉(12)、空軍中尉(13)、空軍少尉(14);

士官——空軍一級上士(15)、空軍二級上士(16)、空軍中士(18);

軍士——空軍一級下士(19)、空軍二級下士(20)、空軍上等兵(22);

兵——空軍一等兵(23)、空軍二等兵(24)、空軍三等兵(25)、空軍列兵(27)。

以上共7等22級。飛行勤務軍銜設飛行勤務上校至飛行勤務二級下士,共4等11級。

海軍

海上軍銜

元帥——海軍元帥(3);

將官——海軍一級上將(4)、海軍上將(5)、海軍中將(6)、海軍少將(7)、海軍準將(8);

校官——海軍上校(9)、海軍中校(10)、海軍少校(11);

尉官——海軍上尉(12)、海軍中尉(13)、海軍少尉(14);

士官——海軍一級上士(15)、海軍二級上士(16)、海軍一級中士(17)、海軍二級中士(18);

軍士——海軍一級下士(19)、海軍二級下士(20)、一級上等水兵(21)、二級上等水兵(22);

水兵——一等水兵(23)、二等水兵(24)、三等水兵(25)、新水兵(27)。

以上共7等24級。

海岸軍銜

將官——海岸少將(7)

校官——海岸上校(9)、海岸中校(10)、海岸少校(11);

尉官——海岸上尉(12)、海岸中尉(13)、海岸少尉(14);

士官——海岸一級上士(15)、海岸二級上士(16)、海岸一級中士(17)、海岸二級中士(18);

軍士——海岸一級下士(19)、海岸二級下士(20)、海岸一級上等兵(21)、海岸二級上等兵(22);

兵——海岸一等兵(23)、海岸二等兵(24)、海岸三等兵(25)、海岸列兵(27)。

以上共6等19級。

憲兵

將官——憲兵少將(7);

校官——憲兵上校(9)、憲兵中校 (10)、憲兵少校(11);

尉官——憲兵上尉(1 2)、憲兵中尉(13)、憲兵少尉(14);

警長——憲兵高級警長(15)、憲兵一級警長(16)、憲兵二級警長(18)、憲兵三級警長(19) 、憲兵候補警長(20);

警士——憲兵一級警士(23)、憲兵二級警士(24)、憲兵三級警士(25)。

以上共5等16級,海軍、空軍的憲兵軍銜與陸軍相同,在軍銜稱號前冠以“海軍”、“空軍”。武裝黨衛隊憲兵軍官的軍銜多出“黨衛軍憲兵準將(黨衛隊區隊長,(8))”一級,憲兵士兵的軍銜稱號與普通武裝黨衛隊士兵相同,但冠以“憲兵”。

黨衛隊

領袖——黨衛隊帝國領袖(3);

高級長官——黨衛隊最高指揮(4)、黨衛隊總指揮(5)、黨衛隊地區總隊長(6);

上級長官——黨衛隊旅隊長(7)、黨衛隊區隊長(8)、黨衛隊旗隊長(9);

中級長官——黨衛隊一級突擊隊大隊長(10)、黨衛隊二級突擊隊大隊長(11);

初級長官——黨衛隊一級突擊隊中隊長(12)、黨衛隊二級突擊隊中隊長(13)、黨衛隊三級突擊隊中隊長(14);

高級士官——黨衛隊突擊隊小隊長(15)、黨衛隊一級小隊長(16)、黨衛隊二級小隊長(18);

初級士官——黨衛隊三級小隊長(19)、黨衛隊三級小隊副(20);

正式隊員——黨衛隊組長(24)、黨衛隊突擊隊隊員(25)、黨衛隊隊員(26);

預備隊員——黨衛隊候補隊員(27)、黨衛隊學員(28)。

以上共9等22級。

軍政人員

軍政官專指軍隊中在後方單位、各級司令部、機關、院校中從事工程、技術、教育、新聞、通信、軍醫、獸醫、軍械、軍需、軍法、行政等勤務的軍人(野戰部隊中的此類勤務由軍官、技術官、士官擔負),其級別分:

特級軍政官——特級軍政官(7);

高級軍政官——一級軍政官(9)、二級軍政官(10)、三級軍政官(11);

中級軍政官——四級軍政官(12)、五級軍政官(13)、六級軍政官(14);

初級軍政官——七級軍政官(15)、八級軍政官(16)、九級軍政官(18,在海軍中相當於17)、十級軍政官(海軍單設,相當於18);

候補軍政官——候補軍政官(20)。

以上共5等12級。

女性軍銜

女軍人在當時的德國武裝部隊中數量不多,主要從事後勤輔助性工作。戰爭初期,她們著軍便服,只佩帶帽徽、軍種胸標和兵種色帶。到1943年前後,開始給女軍人授予軍銜、配帶軍銜標誌,並利用德語的詞性變化專門使用“女性軍銜稱號”。

在德國空軍中為女軍人設有如下軍銜稱謂:

女空軍少校(11)、女空軍上尉(12)、女空軍中尉 (13)、女空軍少尉(14);

女空軍中士(18)、女空軍一級下士(19)、女空軍二級下士(20)、女空軍一等兵(23)、女空軍二等兵(24)、女空軍三等兵(25)等。

(在黨衛隊系統中倒是一直實行“男女平等”——因為按照希姆萊之流的觀點:入選黨衛隊的人都是日耳曼民族的“精英”!早在1933 年就為女隊員設計了女性服裝,並授予黨衛隊銜級、佩帶黨衛隊銜級標誌,但稱謂上仍使用“詞性變化”,如黨衛隊女三級小隊長等。

技術官

技術官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技能、未接受過軍內外正規專業技術培訓的士官、軍士,其級別、職務僅在本單位有效。技術官的服役年齡戰前規定為不超過35歲,開戰後放鬆了規定,這也是我們經常在有關二戰的影視、歷史資料中看到“德軍輩子兵”的原因之一。在陸軍中分為:

上級技術官——正營級技術官(11)、副營級技術官(12)、正連級技術官(13)、副連級技術官(14);

下級技術官——正排級技術官(15)、副排級技術官(16)、正班級技術官(18)、副班級技術官(19);

候補技術官——候補技術官(20)。

以上共3等9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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