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的職責、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除制定本區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職責外的其他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將設在區委農村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的區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承擔的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相關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本區公民出境就業管理職責劃給區經濟和商務局。
(四)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六)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七)加強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八)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九)加強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職責,建立健全基層公共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
(十)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建立健全基層格線化管理監察體系,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指導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貫徹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區(回本區)工作或定居實施辦法。
(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負責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的貫徹落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州市納溪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十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全局政務、業務等工作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治、幫扶以及政務協調、督查督辦和績效考核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局機關的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基金監督股(信訪辦公室)
組織開展人力(人才)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協調重要文稿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承擔重大課題調研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普法、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12345”市長熱線辦理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事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
(三)行政審批股
負責企業(個體)參保職工退休條件的審核、工傷認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等的審批、監督管理。
(四)公務員管理股
貫徹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擬訂全區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貫徹實施公務員懲戒制度。
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區政府部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及人員轉任、調任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信息統計管理等工作;承辦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和區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承辦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記三等功獎勵事項;承擔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獎勵實施方案審核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與職業能力建設股(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承辦區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工作。
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協調博士後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承擔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的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負責留學人員工作。
負責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落實,並組織實施;在國家、省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負責擬訂全區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建設;落實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管理工作。
負責全區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歸口管理全區派遣人員赴國(境)外培訓工作;負責引智成果的總結、鑑定和推廣工作。
(六)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擬訂全區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
(七)社會保險股
貫徹執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擬訂全區社會保險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全區的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八)就業促進與軍轉安置股(區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專項就業資金使用和管理;負責貫徹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實施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建立全區失業預警制度,負責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的落實。
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落實;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貫徹執行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區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調解仲裁股(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法定範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十)勞動監察股
負責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辦重大案件;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負責勞動關係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牽頭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擬定並監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監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落實;指導企業執行地方勞動定額標準;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瀘州市納溪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兼公務員局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主任1名(按副科級配備)。股級幹部數10名。
五、其他事項
(一)原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連人帶編整體劃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