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一、為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範區屬學校教務工作,根據《中國小管理規程》和《江西省全日制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南昌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稿)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中國小實際,特制定《紅谷灘新區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凡本區中國小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和畢業等,均按本辦法執行。
二、中國小學籍由學校管理,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具體由教導處負責,要建立學籍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嚴格管理,妥善保存。
入 學
三、國小招收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入學;國中招收修滿6年國小課程,並已畢業的小學生。學校受政府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向學區內適齡兒童發《入學通知書》,促使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及時送子女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延期不報到入學者,學校應提請和協同當地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入校學習。殘疾適齡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的,應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年限的教育。
四、新生註冊後,學校在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教導主任批准學生取得學籍,編列學號。學生學號編定原則及方法,按當年市、區學籍審計要求執行。學生學號長期不變。留級生、復學生,本區範圍內轉學學生,一律使用原編學號。外省、市、縣(區)轉入學生,則按上述規定編列新學號。
五、流動適齡兒童就學,以借讀為主。學校應為借讀生建立臨時學籍,並按規定收取借讀費。國小畢業後回戶口所在地就讀國中。
六、國小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記入《南昌市小學生基本情況登記表》電子檔案,畢業時經審驗、核對無誤,方可升入國中。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根據市中招辦的錄取學生信息,記入市中招辦學生資料庫,並備份存檔區教育行政部門。
七、學校應為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學籍材料,包括《南昌市九年義務教育卡》和《南昌市小學生基本情況登記表》。學籍材料由學生就讀學校負責管理,不允許出現生、籍分離和學籍材料自管的現象。
學生的學籍材料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每學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導處保管。
轉 學
八、學生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申請,交驗有關證明,學校審查後,可按規定程式辦理轉學手續。
九、學生轉出,學校應無條件的將原保存的其學籍材料轉至已接收學校保管,並開具《轉學證明》,索取《轉學回執》。(中學需如實填寫《轉學聯繫表》,並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十、學生轉入,學校應對轉入學生學籍材料進行審驗,索取《轉學證明》,開具《轉學回執》,並根據轉出學校的轉學證明和學籍材料編入相銜接的班級學習。南昌地區以外的小學生轉入需事先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中學需如實填寫《轉學聯繫表》,並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任何學校不得為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開具轉學證明,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十一、轉學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所劃定的戶口所在地學校接收,學校不得無故拒收;轉入學校班生數確已滿額,應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其他學校就讀,有關學校應及時接收。
十二、中、國小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和借讀手續。轉學應於新學期開學前後一周內辦理,逾期或學期中途一律不予辦理。轉學手續應由學校教導處指派專門人員統一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不受理家長或其他人員的個別代辦。
休 學
十三、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必須休養或需較長時間治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學生較長時間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批准後,準其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同時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中學需如實填寫《休學登記表》,並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期,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予以保留。
休學手續應由學校教導處指派專門人員統一到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復 學
十四、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病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明及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審查批准才能復學,同時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中學生復學應執《休學登記表》到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證明明的,可向學校提出提前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的年級。
十五、學校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發現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動員復學或向校長報告,由學校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促其復學,並堅持學滿規定年限。
升 級、跳 級
十六、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考核評定,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績特別優異,實際學力程度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的,經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申請,學校批准後可跳級學習,同時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留 級
十七、城區所在地中、國小,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個別特殊情況確需留級的,由家長提出,班主任認同,學校批准,並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調查、審核、同意後,方可不升級,編入原就讀年級學習。中、國小畢業年級實行一律不留級制度。
畢 業
十八、中國小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經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准,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國小畢業證書需加蓋區教育行政部門的鋼印方有效。中學畢業證書發放應符合市、區中招辦的相關規定,並加蓋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專用章方有效。對修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國中畢業生,經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准,由學校發給九年義務教育完成證書,並加蓋區教育行政部門專用章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