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蘭州市紅古區審計局批准文號:紅政辦發[2010]114號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本區地方性審計規範性檔案;制定本區審計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參與擬訂本區財政經濟及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提交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及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5.區政府財政投資和以區政府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區直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資源環保資金、農業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領導幹部和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