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民主
精英民主理論認為一切社會都存在著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屬於統治者的永遠是少數人,他們行使各種政治職能,壟斷國家權力。在現代大型社會中,由於存在著複雜的社會分工、巨型組織和官僚制,任何時候重要決策權都掌握在訓練有素的少數人手中。米歇爾斯認為,現代人雖然建立了民族國家、工會、政黨或教會等組織機構,但是不得不將有效的權力轉交給那些處於這些機構頂端的少數人。
韋伯和熊彼特都認為古典的民主理論和人民主權的理想在現代社會是行不通的。這是因為大多數選民在政治生活中是被動、冷漠的,沒有理性,不能正確理解和判斷公共事物,因而不能參與政治決策。韋伯認為,民主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政治精英的統治,是職業政治家集團的統治;現代代議制民主只不過是一種“公民投票的領袖民主”,其主要功能就在於選舉政治領袖。
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中提出關於民主的現代定義:“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的選票取得作決定的權力。”他認為,民主就是政治精英競爭獲取權力和人民選擇政治領袖的過程。民主的實質在於一種競爭的選舉過程。政治精英掌握政治權力,實施統治,但其合法性來自於人民的選擇。熊彼特還將政治市場與經濟市場相提並論。他認為,在民主的政治市場中,政治家根據選民的偏好提供政治綱領和政策在大選中自由競爭,爭奪選民的選票。
熊彼特的民主定義標誌著民主理論由人民直接統治的古典民主向現代的選舉民主的重大轉變。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在《第三波―20世紀後期的政治民主化浪潮》中直接採用了熊彼特關於民主的定義,認為民主就是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的政體,並以此作為衡量民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