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存在與虛無

籍存在與虛無

《籍存在與虛無》1943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讓·保羅·薩特。

內容簡介

本書的前三部分是要解決現象學本體論的基本觀點問題:薩特確定了存在的範疇,確定了自為的存在的結構與特性及其存在規律。在這個基礎上,後面兩部分主要探討自為的存在與其他的自為的存在、與自在即與處境的具體關係,從而論證了人的自由,並且最終以現象學的“存在精神分析”的方法描述了自由的倫理意義,這也是“現象學本體論”的落腳點。

本書出版於1943年,此書的出版宣告了作為哲學家的薩特的誕生,他開始運用自己獨立的思想觀點和哲學詞語述說他對世界的理解。全書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論述虛無問題;第二部分論述自為的存在;第三部分論述為他人;第四部分論述擁有、作為和存在。

這部著作的確具有獨特價值,它是自黑格爾以來新的精神現象學。薩特終於找到了解決自己根本難題的哲學,那不是任何一種現成的哲學思想,而是他自己經過十年探索得出來的。

他的哲學主要思想來源,從傳統來講,一個是胡塞爾的現象學,一個是笛卡爾的理性哲學。而更多的是他自己對生活的體驗,特別是關於自由和偶然性的思想,也關涉到他同女人的關係、愛情、性慾、肉體、……他把這一切都揉和在一起,以一種哲學體系的形式表現出來。

導言

對存在的探索

在本書的第一部分,薩特明確了他對存在思考的起點,提出了存在的兩種不能互相還原的存在形式:對意識來說超越的存在和意識本身。

薩特的存在理論的邏輯出發點是現象。在薩特看來,胡塞爾“從實事本身出發”的思想,把“存在物還原為一系列顯露存在物的顯象,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薩特認為,他所要依據的現象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現象,而是純粹現象學意義上的現象,但又避開了胡塞爾的“心理現象”和“物理現象”的對立,因此是對意識顯現的東西。所以這是脫離了“外”和“內”、“存在”和“本質”的二元對立的現象:“現象的存在表現自己的本質與存在、·現象理論的第一個結果就是:顯現並不把存在推向康德的本體論的現象。因為現象的後面什麼也沒有,它只是揭示了它自己。”(第14頁)從這種現象觀點出發,薩特進行“存在的現象”和“現象的存在”區分。他認為只有存在的現象才是本體的,因為消除“顯現”和“存在”之間的二元對立,那“顯現’就不需要任何其他東西作為依託和支撐,也無需什麼中介。“存在的現象”只有在顯現時才存在,而“現象的存在”則是未被揭示的存在,也就是說未被顯露為現象的存在,等待被揭示的東西。“現象的存在”不能還原為“存在的現象”。這表明薩特還是承認有一個脫離人的意識之外的存在。

導言部分的另一個重要觀點是建立在對現象的本體論分析基礎上的“反思前的我思”。薩特發揮、深化胡塞爾的意識的意向性的思想,對笛卡爾的“我思”進行了改造:自我意識是認識性意識成為其對象的認識的必要而又足夠的條件。根據胡塞爾“任何意識都是對某物的意識”的重要思想想意識的對象就不是物,“意識是對某物的意識”意味著意識是對“反思對象的意識”的意識,薩特稱之為“反思前的我思”。它比反思的我思更優先,更根本,哲學只有由此出發才站得住腳,它不是物質的產物,而是一個虛空、乾淨、本來就存在著的意識,它是第一性的,被一個異於自己的存在支撐著。

“自在的存在”的概念就是由面對意識的本體論證明引出的:意識是作為一個存在的“被揭示一揭示”而產生的,這個存在的顯現被意識揭示,也揭示了意識的存在。這個存在不是意識,而且在意識揭示它之前業已存在。這就是“自在的存在”。自在的存在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自在的存在”存在,“自在的存在”是自在的。在本書中闡述“自在的存在”的部分篇幅很小,薩特最關注的是“自為的存在”及其與“自在的存在”的關係。從“顯現”出發,薩特提出了兩種類型的存在。他要解決的問題是:這兩種存在的深刻的含義是什麼?為什麼這兩種存在都屬於一般的存在?這種自身中包含著截然分離的存在領域的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如果唯心主義和實在論都無法揭示那些事實上用來統一那些確實無法溝通的那些領域的關係,能夠給這個問題提出別的解決辦法嗎?現象的存在如何成為超現象的?正是為了回答這些問題,薩特寫下了《存在與虛無》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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