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訴狀經審查立案後,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