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構成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投保範圍
凡十八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分十年、二十年兩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但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周歲。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八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年交。保險期間為十年的,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和十年兩種;保險期間為二十年的,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十年和二十年兩種;以上交費期間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二、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附則
一、本契約基本條款中“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事項不適用於本契約。
二、本契約基本條款與本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本契約利益條款為準。
釋義
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衝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