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直轄市的申報材料直接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組織節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八)考核情況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為加強對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範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與考核管理,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和《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要求,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對《創建節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式和要求》進行修訂,形成了《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考核和複查。

二、申報範圍

全國設市城市均可申報節水型城市,節水型城市實行申報制。

三、申報條件

申報節水型城市的,須按照《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有關要求進行自審,達標後方可進行申報。

四、申報時間

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接受申報為雙數年;複查每四年進行一次。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組織考核驗收和複查評審的當年6月30日前受理申報材料。

五、申報程式

(一)節水型城市的申報材料分別報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貿委、經委)節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按照《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進行初審,評定初審分數,提出初審意見,並對初審總分達90分以上的城市,聯合上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直轄市的申報材料直接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六、申報材料

申報節水型城市通過書面和網上兩種方式同時上報。書面材料一式五份,附電子版。申報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節水型城市申報書;
(二)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組織方案和實施方案;
(三)表明達到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指標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
(四)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
(五)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總結;
(六)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影像資料(15分鐘內);
(七)省級建設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七、考核評審程式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組織節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專家考核組具體完成,考核工作程式為:
(一)審查申報材料,在基本達到考核標準後,到現場進行考核;
(二)現場聽取申報城市的創建工作匯報;
(三)查閱申報材料及有關的原始資料;
(四)現場隨機抽查節水型企業、單位和生活小區的節水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節水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抽查企業、單位、生活小區各不少於5個);
(五)考核組成員提出獨立的考核意見和評分結果;
(六)考核組匯總意見和評分結果,經集體討論,形成考核意見;
(七)向申報城市通報考核意見;
(八)考核情況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接受檢查考核的城市要實事求是準備考核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嚴格按照有關廉政規定接待考核組。

八、考核管理

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和複查的日常工作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
建設部對通過考核驗收的城市予以公示15天。公示結束後,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申報城市進行審定,對審定通過的城市進行命名,並表彰授牌。

九、複查管理

已經獲得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需按規定上報被命名為節水型城市以後的創建工作總結,以及表明達到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複查程式如下:
(一)節水型城市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共同組織複查,提出複查意見,並連同節水型城市自查資料上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轄市的複查材料直接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可以直接進行複查。
(二)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於複查不符合節水型城市條件的城市,給予警告,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消節水型城市稱號。
(三)對不按期申報複查的城市,撤消節水型城市稱號。
十、本辦法和考核標準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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