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燃氣、民防、環保、水務、住房發展、住房保障與住房制度改革、物業行業管理、政府統建的老住宅區改造重建、城市更新、政府物業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制定相關管理規章、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建築和燃氣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燃氣行業和燃氣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參與建築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和崗位培訓管理;協助市建設局對建築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協助查處建設工程和燃氣行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參與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標準化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的民防報建、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對建築節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牆體材料改革專項資金的徵收和返退工作。
(四)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防震抗震和核事故應急工作。
(五)組織編制新區城市建設、城市更新改造專項規劃、改造年度計畫及中長期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負責編制新區城市建設、城市更新改造資金計畫並負責管理;負責制定全區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暫住人員安置房)、政府統建老住宅區改造重建、政府物業資產管理和物業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
(七)負責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負責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售租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工作。負責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政府物業資產的產權產籍、檔案管理、物業管理等住房管理工作。
(八)負責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物業管理行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的違規查處工作。
(十)負責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負責環保審批管理;對排污單位徵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負責污染防治資金的管理;對 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辦理人大、政協有關環保方面的議案、提案,接待和處理有關環境污染的信訪 及民眾投訴。
(十一)負責水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和管理;對河道、水庫堤防及其它水務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並徵收水資源費、及其他應徵收的費用;負責水務工程的建設管理,組織對水利工程的維修保養,參與水務工程質量及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防洪、防旱、防風”三防工作。
(十二)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協調水土流失的監測和防治;負責水政監察和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科室
機構 名稱 | 機構職能 |
城市建設科 | 1、參與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對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施工、監理等契約的跟蹤管理。 2、負責協調工程施工報建管理,辦理施工許可;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制定燃氣業發展規劃與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對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設立進行審批或備案管理;依法對燃氣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新區燃氣管道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牆體材料改革專項資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的徵收工作。 5、負責建築科研立項、成果鑑定的組織協調和建築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套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工程技術問題的協調處理;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可行性的研究、論證,參與工程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審查、指導、規劃與協調;組織協調建築行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依法行政的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聯繫市規劃國土委光明管理局,協助做好國土規劃相關工作。 7、承辦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
舊城(舊村)改造科 | 1、貫徹執行和宣傳國家、省、市、新區有關城市建設、城市更新(對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特定城市建成區進行改造)的方針政策,結合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辦法。 2、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組織實施和跟蹤服務全區城市更新活動,完善城市功能和配套設施,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人居環境,加快推動光明城市建設的進程。) 3、負責按照市區城市發展的戰略部署和產業規劃,制定全區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統籌編制城市更新單元申報計畫,審查申報主體的申請並提出初步意見,協調相關部門分期分批將其納入全市統一規劃和年度計畫。) 4、負責組織編制區政府重點片區或重要項目城市更新相關規劃,協調相關部門完成專項規劃審批或備案工作。 5、負責拆除重建類項目的前期監管和監督檢查工作,確認改造範圍和實施主體,與實施主體簽訂項目監管協定,配合收回公共設施用地,核定適當補償費用,監督安置回遷房屋、配套保障性住房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交付。 6、負責協調和指導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房屋收購和安置補償方案制定,維護實施主體、原業主等利益相關方的合理合法權益。 7、負責統籌全區城市更新單元周邊片區公共設施建設的工作,協調和監督城市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的建設。 |
住宅科 |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有關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新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及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新區住房保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做好落實、協調和監督工作。 2、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新區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的分配、出售、出租、補貼發放等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審核和監督新區房改售房、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3、負責新區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政府物業資產的產權和實物接收,並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產權產籍、檔案管理、物業管理等住房管理工作。 4、負責指導和監督新區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5.、負責住宅產業化的管理工作。 6、承辦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7、負責牽頭新區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房改住房補貼工作,負責政策宣傳和解釋;負責新區政策性住房信息認定和政策性住房信息數據管理工作。 |
民防委員會辦公室(物業管理科) |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應急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人防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防空襲方案》和《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2、負責防空、防震應急等專業隊伍的組建和訓練,配備必要的應急訓練器材,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舉行防空、防震應急等演習。 3、執行國家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人防工程(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報建審批、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平戰結合開發利用管理和人防工程拆除的審批。 4、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器的規劃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並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地震監測設施及地震觀測環境工程的行政許可;開展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普及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應急知識;管理人防公共財產、經費和物資,依法收取和使用人防易地建設費;參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研究、監督和管理,組織開展民防科研工作;負責人防指揮所、公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人防竣工工程的日常檢查管理,依法查處違反《人民防空法》和《防震減災法》等行為。 5、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物業行業管理、政府物業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結合我區實際擬訂具體的實施辦法;負責制訂全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和物業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 6、負責全區政府統建的住宅小區及政府周轉住房的維修改造工作;負責公產房、經租房、僑房的產權管理、經營管理、維修改造和處置工作。 7、負責政府物業資產產權管理,實物分類管理,建立和管理政府物業檔案,並對政府物業進行維修改造、處置及經營管理;負責全區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工作。 8、承辦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
環境保護科 | 1、組織落實國家、省、市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制定新區環境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 2、組織編制新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及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 3、統籌新區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工作,制定新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4、組織對新區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編制新區環境質量報告。 5、統籌新區環境安全及應急工作,組織編制新區環境污染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6、組織開展環境科研工作,推廣環境管理先進經驗和污染防治先進技術。 7、組織制定新區環保宣傳教育計畫並監督實施。 8、承辦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
水務科(水土保持辦公室) | 1、負責水法的宣傳貫徹,制定具體的細則並組織實施; 2、負責水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和管理以及原水調度,擬訂原水供求及其水資源分配計畫。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依法徵收水資源費;負責水庫管理。 3、負責新區供水行業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擬訂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治理;分級審批建設項目(含土石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對採石取土場有關水土保持方面實施監督。 5、負責對接市水務局組織協調新區水土保持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 6、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新區水庫、河道等水務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7、承辦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
質量安全監督站 |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以提高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綜合水平為核心,制定全區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測評的實施辦法。以抽查為主、以監督執法為特徵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模式,採取差別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現場和建築實誠聯動管理、質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效能。根據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核驗和檢測工作,統一監督全區報監督工程的安全生產,遵循“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民眾監督”的原則,對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進行指導、檢查及監督執法指導檢查的管理工作。 2、審核承建區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人員資質(格)。 3、 督促、檢查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機制,審核檢測單位的機構及人員資質,並實施管理。規範和制定建設工程檢查、實驗、測評、監理規範表格。 4、對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抽查,負責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工作;組織工程質量檢查,定期發布工程質量動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2011內容對建築施工現場進行階段性綜合評價,完成安全前提條件審查、對工程施工階段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抽檢及核查及竣工共二個階段的安全評價及中間施工過程的安全抽查。 5、監督竣工工程的驗收,根據受監工程各階段質量檢驗和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工程驗收結果和竣工驗收情況,作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告知各參建單位及時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工程竣工後,綜合各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 作出總體安全評價結論意見,核定等級和簽發《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竣工評價書》。 6、 根據相關規定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出事故報告。監督檢查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方案執行情況。 7、參與市、區勘察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申報省(部)級和國家優秀工程勘察設計、優良(樣板)工程、(雙優)文明工地的質量、安全評審工作。 8、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交流質量、安全監督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組織本站質量、安全監督及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9、協助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考核工作。 10、完成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有關職責。 |
水務管理中心 | 1、負責新區水庫管理,依法徵收水資源費; 2、負責新區水務工程項目的管理; 3、負責新區節水計畫管理和創建節水型城區工作; 4、負責排水設施的管理; 5、受新區水務行政機關委託開展水政執法工作; 6、協助新區“三防”辦開展三防工作; 7、負責水質檢測工作; 8、負責河道堤防維護費的徵收工作; 9、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
環境監測站(機動車排污監督管理中心) | 1、貫徹執行環境監測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根據上級監測站有關要求參與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和監測技術規範工作。 2、參與新區環境監測規劃、計畫的制定;對新區的大氣、地表水(包括河流和水庫)、廢水、噪聲、廢氣、機動車尾氣等多種環境要素進行定期的監測,並分析、收集、整理和保存監測數據。 3、定期向新區建管辦和上級環境監測站呈報新區的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狀況技術報告。 4、編制新區環境監測季報、年報,參加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為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提供監測數據。 5、完成因環境管理需要而進行的其他監測項目,包括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監測;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的監測;汽車尾氣的排污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及污染糾紛仲裁監測等。 6、負責各種科研課題中環境本底調查的監測工作;提供監測技術服務。 7、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
三防指揮部辦公室(光明新區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1、組織新區三防安全檢查,協調、督促安全隱患的處理,協助做好水毀工程的修復及河道的清障工作,編制洪水、颱風災害的風險圖表。 2、制定新區防洪防風抗旱應急預案,組織審定所轄水庫汛限水位、防洪控制運用計畫、防洪調度方案和河道堤防防汛水位,並負責監督執行。 3、對所轄重點水利工程實施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 4、編制新區三防搶險經費與物資年度計畫,並監督管理三防搶險經費與物資的使用。 5、聯絡、協調各有關部門的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收集、報告險情、災情及搶險救災情況。 6、根據新區三防指揮部的命令,發布三防災情。 7、根據新區三防指揮部的決定,公布臨時避險場地的位置及撤離、疏散的路線;組織和落實搶險救災隊伍。 8、經新區三防指揮部授權,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9、完成新區三防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10、負責統籌新區地面坍塌事故防治實施工作,組織制定新區地面坍塌事故防治工作方案,協調推進方案實施工作,督促檢查方案落實情況。 |
辦公室 | 1、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檢查督促。 2、負責文秘、機要檔案、文電處理、保密、印鑑的管理。 3、負責重要會議組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信息宣傳、文字材料列印和複印。 4、負責人事、財務報帳、固定資產管理。 5、負責公務接待、交通工具等後勤事務的管理。 6、承辦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
城市建設行政執法大隊 | (一)環保執法 主要負責新區排污單位在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氣體、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現場監察;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新區污染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負責新區污染源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負責新區的環境信訪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和匯總上報工作;負責新區排污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新區兩個環保所環境監察、環境信訪和排污收費工作;負責環境噪聲達標區和煙控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各類嗓聲和煙塵的污染防治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二)水務執法 負責新區的水務行政執法工作,實行執法巡查制度,依法對違反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排水管理、水務工程管理、防洪防汛及搶險救災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民防物業執法 負責人防竣工工程的日常檢查管理,依法查處未按規定修建人防工程或未達到修建面積標準、擅自改變或拆除人防工程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行業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設單位擅自處分依法屬於業主的公用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等違反《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行為;參與建築、燃氣市場執法。 |
建築廢棄物管理科 | 1、負責新區建築廢棄物受納場(不含已移交城管部門的受納場)建設和管理,監督受納場所受納建築廢棄物運營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2、依法核發建築廢棄物臨時受納場地許可證。 3、負責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準運管理。 |
住宅事務管理中心 |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的法規政策,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新區政府物業資產及公產房、經組房、代管僑房的產權和實物接收,申辦產權、註銷、變更產權和檔案管理等方面的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制訂處置、改造方案並監督實施。 3、負責住房基金的收繳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4、依法受理本轄區內房屋開發建設項目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申報繳交。 5、負責政策性住房及配套設施的分配和租售管理。 6、負責住宅產業化的管理工作。 7、對政策性住房及房改方面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