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擬定全縣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二、組織編制全縣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科研科技攻關、星火、火炬、成果推廣、新產品試製、軟科學研究等各類科技計畫。
三、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依法行政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統籌規劃科技事業的基本建設;促進科技風險投資機制的發展。
五、組織全縣工業、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重大科技項目的協作攻關和實施;編制和實施縣級重點實驗室、縣屬科研院所的中試基地及科技推廣示範基地計畫。
六、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組織申報實施國家、省、市級火炬、星火、成果推廣等指導性計畫,以及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成果轉化基金等專項計畫。
七、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報和管理;歸口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星火技術密集區的工作。
八、組織科技力量,推動全縣生產力促進中心、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等服務機構的發展,以及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綜合技術服務、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等科技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九、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十、負責管理對外科技合作工作;組織實施對外科技的交流、合作和科技合作項目。
十一、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等工作,指導協調全縣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二、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計畫,牽頭負責全縣的科普工作。
十三、促進科技諮詢、投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社會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十四、負責全縣科技信息網路的建設、管理。
十五、負責全縣科技統計、科技信息、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管理審核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及其免稅事宜。
十六、審核縣屬全民所有制和民營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歸口管理民營科技企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的初審和申報。
十七、指導、協調政府各部門和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八、實施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十九、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和擬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十、擬訂防震減災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管理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提出地震趨勢預報意見。
二十二、管理震害預測、震情和災情速報及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十四、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監督。
二十五、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