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君主制

等級君主制

等級君主制是王權藉助等級代表會議實施統治的一種政權形式,貴族和市民階層共同參政,並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權力。這是西歐“封建制度”的重要特徵之一。在等級君主制時期司法和軍事等方面的權利漸漸集中到中央,等級代表會議則主要掌控國家賦稅的批准權和分攤權,市民階層的利益和要求開始受到重視。等級君主制相對於中世紀早期的政治混亂和割據狀態而言,具有歷史進步意義,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1265年召開的英國議會和1302年舉行的法國三級會議,標誌著英、法兩國等級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歷史發展

11世紀以後,隨著西歐大陸城市的復興和商品經濟的活躍,12世紀後,英、法等國王權呈加強之勢。以國王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勢力和新興的市民階層在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力圖攜手打破封建割據局面。自13世紀下半葉起,英、法相繼出現了新的權力機構——等級代表會議。與會者大多為教會貴族、世俗貴族(國王和親兵)和城市市民。等級君主制隨之登上歷史舞台。

差異比較

封建等級制 等級君主制
時代背景 形成於西歐封建制度形成的過程中。8 世紀上半期的采邑改革,促進了西歐封建制度的發展,各級封建主通過層層分封土地,逐漸形成了封建等級制度。 形成於西歐封建制度確立以後。11 世紀以後,隨著城市的復興和商品經濟的活躍,12世紀後英、法等國的王權呈逐漸加強之勢,以國王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勢力和新興市民階層在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力圖攜手打破封建割據局面。
政權形式 是國王與各級封建主組成的統治秩序和政權形式。國王居於最上層,其下依次是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騎士處於最下層。各級封建主只服從於自己的上級封建主,與其他封建主沒有依附關係。國王是名義上的最高統治者,但是實際權力有限。 是王權藉助由教會貴族、世俗貴族和城市市民組成的等級代表大會實施統治的一種政權形式。
統治基礎 各級封建貴族 貴族和市民階層共同參政,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權力。
作用影響 封建領主勢力坐大,王國陷於分裂割據狀態。 使王權得到加強,市民階層的利益和要求開始受到重視,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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